简介:一贯穿于中国历史记载的司法刑讯刑讯是一种古老的刑事审判方式,即使一个人遭受精神和肉体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取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这种审判方式早在奴隶制时代便已经产生,它并不是中国的特产。在西方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早期,对叛逆罪中所有被指控的人都可以进行刑讯,到罗马法复兴的12世纪,在欧洲刑讯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习惯。在中国,奴隶制时代也已产生了这种审判方式,只是在开始,神权法占据主导地位,处罚奴隶不需要经过审讯,而对贵族和“臣”、“民”,则假借“天”的名义实施“天罚”,种种酷刑如酪、剖心、炮烙等主要是处罚手段,而不是讯问手段。到了周代,刑讯伴随证据制度而越来越成为主要的审讯方式。周时“仲春三月,
简介:社会危害性理论与法益理论确实可以成为实质刑法观的理论基础,但是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的关联性比较复杂,并非如部分学者所提示的那样一一对应。就持有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立场的学者而言,他们其实并非可以简单地归入实质刑法观立场;而主张改革完善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部分学者,反而坚持实质刑法观立场。在中国语境下,实质刑法观面临的风险与批评,主要根源就在于作为实质刑法观理论基础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太过强大的解释功能,且实质解释论的功能表现包括了保障人权的正面功能与严重侵犯人权的负面功能的两面,呈现出矛盾属性。为了防范风险,不但需要发展实质刑法观,而且需要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单面的实质刑法观或者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主张通过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实质犯罪论的限制与实质司法解释权的限制,以有效防范开放的实质刑法观可能存在的侵蚀人权保障机能的风险,因而应当成为当下中国最理想的选择。
简介: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承担愈来愈多的人权义务这一客观事实对企业海外投资具有直接影响。企业不履行东道国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人权义务可能遭致的投资失败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遭遇到的一项重要风险。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利用人权话语来阻碍他国在其关键行业的投资活动。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充分履行尊重东道国政治权利行使与表达、尊重劳工权利、尊重环境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尊重东道国文化权利等方面的义务。中国企业要想增强反对人权意识形态化的意识和能力,就要大幅度提高关键投资领域的人权意识;警惕西方发达国家的双重人权标准;在海外投资企业与东道国政府和员工发生冲突与争议时,需要强化侵犯人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