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使用一种称为"网页快照"的服务,该服务在服务商的服务器硬盘中有选择的保存了他人的网页。本文首先明确了网页快照服务的性质,认为若将网页整体视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客体,则网页快照保存并使浏览者获得该网页的行为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ICP的行为;而网页快照使网页本身所含内容信息得到进一步传播的行为则更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ISP的行为,故认为网页快照服务兼具ICP和ISP的性质。然后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对它的著作权问题分别进行了考查,指出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理论下,应当将网页整体纳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客体之中,并且认为网页快照并不侵犯网页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在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问题上目前还难以回避侵权的存在,并且难以用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但从利益平衡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的国情需要出发,认为应考虑扩大许可使用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以降低网页快照服务的侵权风险。从ISP层面来看,网页快照使得网页上的内容进一步得到传播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可以类推适用ISP的侵权归责原则和责任免除规则,即在"红旗标准"下适用"避风港"规则以免除赔偿责任。
简介:摘要摄影技术从1839年诞生至今已有177年的历史,但伴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普及,摄影技术的不断成熟和难度的降低,社会才重点关注摄影作品和摄影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新兴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如传统的民法那么成熟,直至1948年摄影作品才被《伯尔尼公约》确立为公约的保护客体。如何判断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如何确定摄影作品的保护范围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摄影作品的几种特殊的问题也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如再现型摄影作品和临摹作品的保护,另外还有人物摄影作品与肖像权的竞合问题等。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保护的改进建议,加强技术保护,立法和制度方面措施,明确合理使用的期限,希望对我国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所禆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