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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历史的角度看,企业竞争优势来源经历了从传统资本到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心理资本等不同资本形式的变迁。这些资本在战略领域所强调的内容不同,在特征表现上有较大的差异,在形成企业持续竞争优势来源地位上有较大的差别。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甚至可以相互转化。当中,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心理资本均成为企业持续竞争优势之源,但心理资本的影响较大,它超越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

  • 标签: 传统资本 人力资本 社会资本 心理资本 企业竞争优势源泉
  • 简介:加入WTO以来,随着关税的削减和配额的取消,我国油料及植物油进口呈现出新的特征:植物油进口总量快速上升,油料及植物油进口品种之间的替代关系凸现。因此,笔者重点测算了进口大豆与进口油菜籽之间以及进口大豆油、进口菜籽油与进口棕榈油之间的替代弹性。研究结果表明:在进口油料中,大豆与油菜籽存在明显的替代关系;在进口植物油中,大豆油、棕榈油对菜籽油有着较强的替代性。从我国贸易的趋势上看,油料的进口仍以大豆为主;植物油进口将继续保持增长的趋势;棕榈油因为价格优势,进口量仍将继续增长,最终将会影响国内植物油消费结构的变化。

  • 标签: 油料 植物油 进口特征 替代关系
  • 简介:国外有种说法是高品质葡萄酒80%的工作是在葡萄里完成的,没有优质的葡萄,就酿不出高档的葡萄酒。欲酿成好的葡萄酒最好采用单品种的葡萄原料,这样酿出的酒具有所用葡萄品种特有的果香味和其他典型特征,被称为“单品种葡萄酒”。由于其具有单品种葡萄的典型性、特殊性,酒名便直接以葡萄品种名称命名,

  • 标签: 葡萄酒 酒具 葡萄原料 高档 葡萄品种 香味
  • 简介:通过“自下而上”的案例探讨方式,分析浪山村地权配置效率的形成以及实践效果,提出“农地价值属性、主体行为能力与产权权能配置三者匹配促进效率生成”理论分析框架。浪山村地权配置制度的实践分析表明,竞价的农地经营权促进了农地要素价值实现及其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分工效率,均户的价值型农地承包权促进了农地资产价值实现及其农地流转效率,村组织的农地调控权促进了农地公共价值实现与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由此得到村落地权分离形成多种基本权能,分别对应配置于合适的产权主体,有利于实现农地的多重价值属性,平衡村落中多个效率目标的结论。浪山村个案总结为中国村落地权制度创新及其村庄发展转型的路径选择提供了经验启迪。

  • 标签: 村落地权 价值属性 行为能力 产权匹配 效率来源
  • 简介:'高优1号'大豆,是山东菏泽市牡丹区科协示范基地引进的最新大豆优良品种.该品种株高85~90厘米,主茎16~18节,单株分枝6个以上,节间极短,节荚极密,一般1/15公顷产300~400千克,个别地块可以达到500千克.根据我们的试验实践,总结出以下栽培管理要点:

  • 标签: 优栽培技术 大豆新品种 新品种高
  • 简介:本文试图从该罪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的角度分析及结合与美国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有关比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的合理性及修改后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的逐步完善进行分析。关键词巨额财产;刑罚;法定刑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义及立法目的在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罪首先规定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为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所吸收,规定于贪污贿赂罪一章。近日《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相同,即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财产制度。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有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记录;二是行为人无法说明上述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或者“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罪名更能合理地反映了本罪的基本特征。罪名应当反映出犯罪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状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权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自设立以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践就屡受各界诘难,其争论之一,是本罪涉嫌有罪推定与举证责任转移,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违背,不符合国际刑法发展的潮流。笔者认为,本罪并非有罪推定,该罪系一独立罪名。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只是说明其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并不能推定有罪并作为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充分的根据。在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财产与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的来源违背了作为义务时,才构成法益侵害的现实性,可以直接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其次,笔者认为,本罪的证明责任分担中并不存在全部的举证责任的转移。与其他犯罪行为的证明责任不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被告一方承担相应证明责任。因此,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有所减轻,然而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承担。争议之二是该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极少单独适用,一般都是与贪污贿赂等犯罪同时适用,因此有人主张取消该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有期徒刑,与贪污、受贿相应数额的财产的刑罚却相差甚远。罪名不同而在刑罚设置上的巨大的悬殊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并不符合罪刑相一致原则。笔者认为,该罪名的存在是合理的,设立本罪是对贪污受贿罪的一种补漏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打击了贪污腐败行为,当罪名与刑罚设置出现不一致时就有修改刑罚的必要。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的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下,还不宜取消这一罪名。《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适当的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提高,使该罪的法定刑与贪污、受贿罪相近,从刑罚的功能角度加大此罪的惩罚。三、对比学习美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美国刑法中,由于美国具有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特点,因此对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十分繁琐详密,没有如大陆法系的刑法典那样对罪名下一简明的定义。1978年,美国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规范了财产申报制度。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以上说明美国刑法也将应当履行说明或者申报巨额财产来源的相关义务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惩处。所不同的情况是美国法律的处罚依据则是财产申报方面的相关法律,而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395条。根据定罪的依据不同,可以看出美国财产申报的义务是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的前提。《我国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然而,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发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法律渊源,也就不能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审判依据。上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即使违反了也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是由司法机关在确凿掌握了其拥有了与其合法收入差距巨大的财产之后,该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作为审判依据。根据美国的法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单独适用,可被单独处罚。在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没有单独适用过。美国此违法行为的重点是在财产申报中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以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并不必然推定其犯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并非该罪成立的要件。在这一点上,和我国的刑法是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在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总是伴随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由于该国家工作人员犯有贪污、贿赂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刑法确定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顺理成章了。但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其他犯罪行为,仅仅定单独的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似乎有违该罪的本意。四、如何借鉴美国经验来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提高法定刑的上限,增设刑罚的档次,能够对贪污腐败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但是,从立法目的,长远的来看,仅增加该罪的法定刑,并没有根除该罪的缺陷。因此,在以后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应逐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的义务,进一步规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构思和想法(一)将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之义务应当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的前置条件。我国虽然有《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一文件,但由于其并非正式的法律文件,司法机关不能据此来执法。而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同时,却没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财产申报之义务作出刑罚处罚的法律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某位国家工作人员在有贪污、贿赂等罪行时,才有可能查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事实存在。因此,要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通过详实的财产申报制度来规范公职人员的义务,这样既可以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也可以减少公职人员犯罪的机率。(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的客观方面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而非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根据现代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公诉机关应当有详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虽然查实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但是没有查明该项财产的来源,公诉机关不能将财产来源的证明责任转嫁给被告人,由被告人自己去证明其有罪。如果有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来源,那么当国家工作人员有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以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同时,又查获了巨额财产,就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三)对于已经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仍查明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应当分别对待。笔者认为,我国若制定财产申报法,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对于仍然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如何定罪,应当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已经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仍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并且犯有其他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之处。当然,是否要提高法定刑的上限,可以在相关的财产申报法中加以具体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已经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仍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但没有其他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不能排除是他人栽赃陷害的,不应当定罪处罚,该项财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追缴。虽然中美刑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隶属于不同法系,但是美国刑法关于财产申报制度之健全,规范的详细,是值得我国刑法借鉴的。共同打击职务犯罪,是全球面临的重大课题。在借鉴学习过程中,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全面的看问题,不仅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适当提高,减少该罪的法定刑与贪污、受贿罪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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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前市场上的植物油品种可谓繁多,令广大消费者不知道如何选择。前不久浙江省消费者协会针对市场销售的主要几种食用植物油进行了比较试验,分别是:植物-调和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玉米油、油茶油、米糠油、橄榄油,共32个样品。对油脂的脂肪酸分布(11种主要脂肪酸)、VE、三种合成抗氧化剂(BHT、BHA、TBHQ)3类指标进行了比较试验。

  • 标签: 食用植物油 比较试验 品种 食用油 消费者协会 市场销售
  • 简介:基于中国1978年-2013年的省际人均GDP数据,利用Dagum基尼系数及其分解方法对不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下的我国地区经济差距进行测算,进而实证考察不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下经济发展空间相关性对我国地区经济差距的影响。结果表明:随着五年规划的更替,考察期内我国地区经济差距呈现出“先降后升再下降”的倒“N”型变化趋势,且这一趋势不因区域划分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但区域划分数量的增加会显著拉大我国地区间的经济差距,表明在不同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经济发展的空间因素对我国地区经济差距有显著影响。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经济发展的区域空间负相关性是造成我国地区经济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

  • 标签: 区域经济 地区经济差距 协调发展 空间相关性 区域划分 Dagum基尼系数
  • 简介:曾几何时,零售业内的专家们总是不断告诫商家:“零售战略归根结底在于选址!选址!选址!”言犹在耳,现实却瞬息万变。选址依然重要,但不再像过去那样关键了。随着网络零售的爆发式发展,实体店的零售战略也需发展改变。并不只是选址的重要性降低了,价格和商品的种类选择也不如过去那样重要。

  • 标签: 商品种类 选址 价格 世界 淡出 零售战略
  • 简介:我是从桂平市的麻垌镇搬迁到桂平市石龙镇新村第6队的水库移民。全户30人,承包耕地193亩,其中水田156亩。近几年来,我户水田全部种植优质谷,主要依靠优质谷的收入盖了新楼房3幢,购买了2辆东风牌大货车和1辆微型汽车。现在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除有2辆大货车和微型汽车搞营运外,另有代农加工榨油坊、农业生产资料商店各1个,加上农业生产的收入等,年纯收入近20万元。为使农业生产能抢上季节,不误农时,旱涝保收,购置了手扶拖拉机5台,抗旱设备5台,多功能打谷机4台(套)等农机具。  1997年以前,我们村主要是种植杂优谷,稻谷不论品质如何,国家都大量收购。由于连续多年粮食增产丰收,粮食出现了丰年有余,国

  • 标签: 优质谷 粮食品种结构 桂平市 石龙镇 农业生产资料 微型汽车
  • 简介:针对我国不同蚕区、不同饲养季节的需求,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家蚕育种中心科研人员利用从家蚕种质资源筛选评价中获得的抗家蚕核型多角体病毒病基因,成功培育出一对适合长江流域夏秋季及亚热带蚕区饲养的家蚕新品种-华康2号,并通过了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 标签: 蚕业研究所 新品种 中国农科院 家蚕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中国农业科学院
  • 简介:目前,我国粮食问题形势依然严峻,依靠良种兴农,加快水稻新品种扩散成为提高稻米产量和品质,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之一。农民作为水稻新品种的采纳者和受益者,其行为直接影响水稻新品种的推广。本文通过对黑龙江省佳木斯地区农户使用水稻新品种的因素进行问卷设计和实地调查,深入分析不同因素对农户使用新品种的影响作用。结果表明,农业科技服务现状、新品种的产量和销路、周围种植户的示范效应、新品种的投入成本和价格、水稻收购价和新品种培育主体等六个方面是影响农户选择水稻新品种的主要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系统、积极进行新品种的示范、制定合理的水稻新品种价格和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参与新品种培育等政策性建议。

  • 标签: 农户 新品种 影响因素 农业科技
  • 简介:如果说,2004年7月,农发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首期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农发行迈出市场化融资步伐的里程碑。那么,2012年1月10日,则是农发行债券发展史上又一个重大的飞跃。这一天,农发行在香港成功发行人民币债券30亿元。这是农发行首次通过海外融资平台募集支农资金,是国内金融机构首只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人民币债券,也是2012年全球首笔公开发行的海外人民币债券。

  • 标签: 人民币债券 香港联交所 融资平台 支农资金 农发行 资金来源
  • 简介:在PTA期货价格已经成为海内外贸易谈判重要参照的情况下,把我国独有的期货品种推向世界,将会提升其价格的全球影响力,推动郑商所成为全球聚酯类产品定价中心,促进PTA及聚酯产品国际贸易量增长。衣食住行,'衣'占其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原材料价格出现暴涨暴跌,致使大批化纤纺织企业倒闭。痛定思痛,产业大量进入上游原料PTA期货市场,旨在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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