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间共同的选择。
简介:城乡统筹是城乡一体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乡镇治理的必然要求。本研究以J省L市P镇为典型案例,详细梳理了近年来P镇在城乡统筹建设方面的成就和不足。从政府治理和民众需求两个角度总结了以P镇为代表的“后发赶超型”乡镇治理的基本特点,即在推动经济发展的目标指引下,地方政府通过书记挂帅、规划先行、资源整合、招商引资等措施实现了体制内“上下共谋”式运作,在短期内取得了卓越的经济和社会绩效。但与此同时,在发展式导向的指引下,基层民众的需求只能被动输入,存在民意表达缺失的状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常态下,“后发赶超型”的乡镇治理模式将会暴露其脱离实际和滋生腐败的潜在弊端,难以具有可持续性。因此,需要从观念、制度和组织三个方面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基层治理能力。
简介:本文以广东省J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创建过程为例,讨论多重制度逻辑下的政府组织变迁问题。研究发现,行政服务中心是我国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共同催生的产物,反映了市场、政治和科层三种不同制度逻辑在特定时空场域中的交织和互动。作为有别于传统科层等级结构的组织形式变迁,J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创建经历了“制度冲突-利益表达-民意吸纳-组织回应”的运作过程,体现了企业家代表、地方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三类行动者之间的策略互动,它带有体制未变、形式改进、有限授权、松散关联等基本特点,是地方政府为应对复杂制度环境而进行的“回应式创新”。本文可以为制度与组织关系研究提供经验事实并为类似组织现象的理论解释提供一种可能的分析思路。
简介:在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预付款项不予退还'内容时,其属于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如若消费者无正当理由地单方终止消费,并造成服务提供不能履行时,应依服务合同上的价金风险负担规则,肯定经营者继续享有报酬请求权。在合同约定消费者应负受领配合的义务时,消费者拒绝受领的行为同时成立违约责任,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划定上,应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调节。在评价拒绝受领行为的法律效果时,应将价金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区分考察,不宜混同。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请求权基础思维方式的运用,仍然亟待加强。本案裁判虽有较大偏误,但亦有可肯定之处,同时遗留下诸多问题有待将来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简介:对于快递公司员工偷拿客户财物的行为,存在着职务侵占罪说与盗窃罪说之间的不同认识。学说上试图从涉案财物的归属、财物由谁占有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几个方面予以区分,但却无法清晰、彻底地将二者区分。应该承认,同属侵犯财产罪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存在交叉式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定量标准时,应按照重法处理;如不符合特殊法条的定量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要求时,完全可按照普通法条定罪。在肯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实务处理上是否一定起诉、定罪同样考验司法者的智慧。同时,在争议案件中,如何确定“酌定不起诉”意见的归属,似应侧重“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效果而非适用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