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4
66 个结果
  • 简介: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因为“摸着石头过河”、制度探索和法律监督不到位等客观原因,法律规避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关注的是,司法审判当中法官基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考虑,并没有一概地对这些行为的方式和目的采取否定评价,而是保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有的判决甚至还明确保护当事人通过规避行为所欲谋求的利益。这种司法策略虽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具有客观必然性,合乎中国改革开放的逻辑,但作者仍担忧其可能的社会导向,对如何解决“悖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 标签: 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规避 能动司法 经济体制改革
  • 简介:随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政策的提出,调解从上到下正进行着一场复兴运动。“重调轻判”、“以调代审”、“久调不决”、“模糊调解”等不当调解行为,加之民事纠纷数量的迅猛增长以及约束调解程序制度的缺失,民事案件调解率的上升并未缓解不堪重负的执行压力。当越来越多的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调解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也如同判决一样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本文基于诉讼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现状的考察,对不当调解的概念及类型进行了界定与划分,进而多角度考察其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规制的方略。

  • 标签: 不当调解 成因 规制
  • 简介:在债法关系中,强势债务人以"司法碰瓷"的手法企图逃脱债务,期间,由于公力救助不力迫使债权人转而实施自救并频发绑架和拘禁债务人事件,为此引发对债权人课以非法拘禁罪正当性的质疑以及设定自助行为必要性与合理性的思考。通过法益衡量认为允许债权人适度介入自助讨债行为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并对自助适用的条件、范围及其入罪情形和类别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从而得出在当前公力救助不力的情况下为追索债务而实施自助行为应以不定罪为原则定罪为例外的结论,以期构筑自助行为法律化、方式多元化的民刑共济价值取向。

  • 标签: 自助行为 非法拘禁 强势债务 法益衡量
  • 简介: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在很多大学、法学院面临被边缘化甚至被吞并的命运,作为法律史的一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更是冷门之中的冷门,甚少人去关注,相关研究成果对现实法治影响也微乎其微。以当代中国司法中极为受瞩目的司法调解为例,学者们宁愿去找在西方也是非主流的ADR,或"能动司法"作为理论依据,却忽略了扎根于新中国革命法制传统中的充满着乡土气息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此而言,新作《历史与现实的选择--陕甘宁边区法制创新研究》[1]的主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也表现了作者独具匠心的眼光。

  • 标签: 中国法制史 陕甘宁边区 历史与现实 创新研究 史学 革命根据地
  • 简介:我国《保险法》第68条禁止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于人身保险之各险别,不仅在立论基础上陷入了观念上的误区,而且在解释论及立法论上挂一漏万、漏洞百出,并非妥当。未来之改进方向,应跳出所谓“人身无价”之迷思,从不当得利禁止原则加以考量,以现代“损害/定额保险”之二元论为依归重构保险合同之体系,将保险代位的规范范围定位于“损害补偿保险”。就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规范而言,切忌从现行《保险法》第68条之“形式的法条规范”而为断言,应具体区分其给付基础在实质上究属损害保险抑或定额保险而异其适用,以符合保险法的损害补偿原则之法理。

  • 标签: 人身保险 保险代位规范 损害保险 定额保险
  • 简介:在涉外单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的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单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单放货》第7奈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3局;承运的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 标签: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卸货港所在地法律 外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 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