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考察了因果关系判断的司法实况,得出如下因果关系的司法判断规则:客观自然条件和特殊体质都不应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被害人自主行为介入的,阻断先前行为因果关系,被害人被迫行为介入的,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介入第三人行为时,如果第三人行为不能独立地引发危害结果的,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成立,如果第三人行为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正常的自然因素介入,其危险性不足以独立地引发严重危害后果,最终危险的实现没有超出一般人认识经验,因果关系成立;异常自然因素的介入提前实现或引发更高的风险,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不成立。
简介:要深化司法改革,凝聚共识很重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司法改革进入了重点攻坚阶段.无论理论工作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深受鼓舞,许多同志纷纷依自己的理解作出各种解读,提出细化的具体措施。这些解读和措施,由于站位不同、视点不同,有些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有些就不那么符合,也有些甚至还有一定的盲目性。因此,越是到了推进改革的关键时刻,越需要下功夫凝聚改革的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就抓好中央重大改革措施的细化和落实工作,提出要“正确推进改革、准确推进改革、有序推进改革、协调推进改革”。这四点要求具有统揽全局的意义.应当成为推进司法改革工作的基本共识。
简介: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职权配置的合理性不仅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而且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三机关“平行站位”的做法看似公允,实则违背了刑事司法自身发展的规律,在实践中造成了侦查中心化、检察机关权力的虚高化、法院司法权威下降、控辩力量失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优化配置刑事司法职权便成为我国目前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瓶颈和核心问题。具体建言是:一要构建独立公正的审判权.以求法院外部独立于行政机关。内部以法官为核心改革法院管理体制;二要优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建立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权.由法庭监督改为审后监督。
简介:通过收集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案例,可以发现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全国90%以上的人大没有通过行使质询权监督司法机关,人大在通过质询监督司法机关,防止司法腐败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同时,人大以个案实体是否公正作为主要的质询事由,未能适当地尊重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出现了人大监督不足与司法独立丧失的双重弊端。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制度应当予以完善,既要提高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行使频率,又要在质询中体现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而最为关键的在于,应当禁止人大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进行质询,此属于司法独立的核心领域,人大应当主要以"司法行为不当"而不是以"司法案件实体不公"作为质询的事由。同时,在质询的过程中,避免使用不恰当的语言,弱化质询的批评、纠错功能,弱化质询的强制力度,以保障司法的相对独立性。
简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的迅速普及、网络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缔造了一个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人与人之间的山川l阻隔被彻底消除,整个世界成了平的。在推动世界变平的十大动力中,计算机和互联网可谓居功至伟。(陕J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何帆、肖莹莹、郝正非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42-154页)现代科技特别是网络科技对人类生活的深刻影响,在司法领域也得到充分体现。神秘的司法审判从此走出法庭,走进网络。司法的触角延伸得更长,正义的声音传播得更远,公众对司法的了解更加全面,当事人参加诉讼更加方便,司法的面孔从未如此清晰地展现在公众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