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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限制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的实质解释。价值要件(犯罪客体)和事实特征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存在着一个“互为反制定律”。

  • 标签: 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实践价值 本质 批判
  • 简介:说 认为受贿罪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认为受贿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我国刑法理论对受贿罪的客体问题

  • 标签: 之客体 受贿罪构成 构成要件
  • 简介:违法性,应当成为侵权构成之独立要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行为违法与否取决于法律保护之利益范围,同时,法律对不同利益的不同保护力度,决定着违法性的程度。与评价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过失不同,违法性涉及的是客观层面上是否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违法性要件具有划定行为自由空间,保障正当利益,以及型塑权利的功能。

  • 标签: 违法性 过失 定位 功能
  • 简介:摘要本文从三个部分对情势变更的性质,构成要件,立法思考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是情势变更的性质,本文是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国内情势变更要件通说进行了反思;第三部分是情势变更的立法思考,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情势变更的立法现况和立法建议进行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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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学界对这一重大修改开展了热烈的讨论,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

  • 标签: 构成要件 受贿罪 讨论综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工作人员 收受贿赂
  • 简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位阶的效力,这种位阶效力要归功于正当化事由的纳入,而我国犯罪构成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之间没有位阶关系。我国的正当化事由被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而我国的犯罪构成又是一种实质性的犯罪构成,这不仅引起逻辑上的矛盾,还造成实践上对正当化事由的忽视,不利于保护被告人。因此,笔者建议将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正当化事由纳入到构成要件之中,使得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位阶性。

  • 标签: 犯罪构成 位阶性 正当化事由
  • 简介:摘要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人类社会内部的矛盾曾是主要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还没有凸显出来,没有受到过人们的关注。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推进,由于人类的不当行为,人与自然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这是一个要我们同时面对两个难题的时代要同时处理好社会内部的矛盾和人与自然的矛盾。环境侵权作为一个特殊侵权行为随着工业革命、城市化、高度危险来源的出现已经逐渐具有区别于传统侵权的明显的自身特征。合理的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和运用,不仅使归责具有明确的尺度和可行的办法,而且有助于司法审判人员在正确的理解并运用归责原则的基本价值和内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处理环境侵权案件。

  • 标签: 环境侵权 责任 构成
  • 简介:主要是对过失犯注意义务的 补充适用问题,所以 过失犯的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违反注意义务及发生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结果这两个要素,对于一个没有规定注意义务的过失犯 来说

  • 标签: 构成要件 构造适用 犯构成
  • 简介:所谓非法行医,从广义来讲。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一切医疗活动。从狭义来说,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开展的医疗活动。

  • 标签: 医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行医资格 非法行医 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
  • 简介:一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依第46条的规范意旨,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离婚而非侵权行为,其性质应是法定责任.该条列举四种情形旨在规定对离婚的四种过错而非四种侵权行为.其要件应包括:离婚、损害、过错、离婚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标签: 离婚损害 构成要件 过错 法定责任
  • 简介:摘要共同侵权作为一种特定的侵权方式,因其复杂性与危害的累加性,越来越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本文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性”的判断标准及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等几个方面,厘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

  • 标签: 共同侵权 构成要件 我国共同侵权的立法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交易的扩大,在不动产交易中,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问题逐渐显现,在学界的提议和争论下,立法机关最终设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范时,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了统一规定,但两者之间的构成要件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本文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点通过无权处分、善意、支付合理价格以及转让登记完成这几个方面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 标签: 不动产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善意 合理价格 完成登记
  • 简介:在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二审法院与辩护律师的争议之一在于赵春华是否具备犯罪故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个实质的犯罪故意概念,该犯罪故意不仅包含构成要件故意,而且包含罪责故意与不法意识(社会危害性认识)。认定赵春华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首先必须证明其对于“枪支”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具备完全的意义认识,但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根据“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赵春华缺乏这一意义认识,因此成立构成要件错误,从而排除故意;其次必须证明其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这一空白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明知,但从案情来看,这一明知也无法成立。即使认定赵春华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存在明知,其也可以援引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为其出罪。

  • 标签: 犯罪故意 构成要件错误 禁止错误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 简介:当前,我国正在制度民法典,有关民法典的论争已经由民法典的体系如何编排逐步过渡到具体制度的安排上.本文试图对争议较多的情事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作一阐述.

  • 标签: 情事变更制度 民法典 构成要件 争议 中国 体制
  • 简介: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往未得到刑法理论的充分重视。赵春华案之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具有了实际的紧迫性。第一,应当区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持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枪支不是一次性消耗品,持枪自娱与持枪犯罪之间不存在互斥关系,不同的用途可以并存。即使能够证明持枪目的是为了摆摊游戏,也不能排除将枪支用于实施未然之罪的可能性。第二,应当区分持枪与开枪,不能把开枪后能否致人重伤或死亡,作为认定“枪支”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客观致伤力相对低微,只要所持枪形物的外部形象足以让公众产生危惧感,就可以认定为“枪支”。第三,应当区分“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与“非法”,后者不是前者的同义反复,而应理解为整个法秩序。作为国民文娱生活传统一部分的射击游戏,即使违反了具体的实定法规定,也应当在整体性的法秩序评价中被正当化。第四,应当区分对枪支的认识错误与对持枪是否违法的认识错误,前者是构成要件错误,可以排除故意;后者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免责任。

  • 标签: 非法持有枪支罪 持有 枪支 非法 错误
  • 简介:物权法出台之前,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存在诸多争议,物权法出台之后,将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同一条款里,没有意识到二者之间的区别,以致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不动产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但该无权处分应是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导致的无权处分,且限于权利事项错误。受让人善意是指其基于信任不动产登记簿而受让不动产,重大过失不是排除其善意的理由。判断善意的时间点应该是实际取得登记之时。合理价格的判断要结合不动产市场价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最后,以登记是否为物权生效要件判断登记是否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标签: 不动产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善意 合理价格 登记
  • 简介:先决问题是涉外婚姻、涉外继承关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国际私法先哲们对先决问题已有论及。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的研究,一直承袭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的理论。莫里斯关于先决问题的理论是值得商榷的。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对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重新作了阐释,提出了新的观点和主张。

  • 标签: 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 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管辖权
  • 简介: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人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者是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其客观方面有四种行为方式,即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能片面地以“造成重大损呋”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主体为混合主体,包括一定的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的,又可以由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

  • 标签: 侵犯商业秘密罪 简单客体 客观方面 混合主体 主观方面
  • 简介:法秩序统一性不要求对法秩序中的所有词语做统一解释,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必须根据《刑法》的特有目的进行解释与判断,而不能直接援用行政机关的解释与判断。赵春华持有的玩具枪不属于刑法上的枪支,不满足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要求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赵春华缺乏对于“枪支”这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故并不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观故意。

  • 标签: 法秩序统一性 非法持有枪支罪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