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但现在农民扩大再生产融资很难,主要原因是没有抵押物,银行不放贷。请问农民可否以上述中央文件为依据,拿自己的宅基地抵押融资?解答:虽然目前一系列中央文件都规定可以进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等。但是笔者认为目前中央文件允许试点的只是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而不是“住宅”财产权的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不应包括宅基地,住房可以抵押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可以抵押。
简介: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中国农民赖以生存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对农村农民的生存、生产和生活以及农村的安定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我国农村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也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到“三农”基础,涉及千家万户。近些年,我国想把上亿亩宅基地这沉睡的巨大财富搞活,来撬动金融行业或社会资金的融投资,这也是中央“乡村振兴”大战略的发展体现,而且越来越迫切的进行着。据统计,2006年我国农村有2.5亿农户。到2016年底,全国有2.3亿农户,可见十年间农户减少了0.2亿,即使在城镇化率逐渐加速的今天,农户也未完全脱离农村,宅基地仍然还是农户赖以生存的不动产。过去,农村宅基地制度主要体现了居住权的保障,而“财产权”则相对缺失。如何打开这个巨大的市场?首先需要兑现“财产权”,在保障的基础上完成激活。2018年国家明确提出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的伟大构想,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所以,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不动产,必须要经过合法的登记,才能保障农村和农民的“三权”产生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部署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虽然起步早但是发证率却不如预想,收效甚微。本文以辽宁省的县级市盖州市为例,通过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反映基层工作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或对策,仅供参考,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