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研究普通法上的代理关系理论,首先表明代理关系缘何成为法律上的专门条目,其次告诉读者:要说明代理关系一出现就会引发的那一系列反常操作,或者背离通则之处,就必须诉诸纯粹常识所不解的某种原因;该原因其实就是古代准则的残留物,这些准则的早期形态体现着家长(基于早已消逝的实质理据)的特定权利和责任,到了现时代,这些准则已被概括为一种拟制,这拟制除了词语形式之外在世界上一无所是,却反作用于法律,并倾向于进一步发扬自己造成的反常操作。本文随后考察主题所涉各分支——侵权、契约、占有、追认——在早期英格兰法上的规定,并表明拟制在每个分支中的效用。最后,本文表明法律的整个轮廓都源于逻辑和常理在一切要点上的冲突。
简介:“让我做你的代理女友吧”“让我做你的代理女友吧!”一个可怜兮兮的声音对李遥说。说这话的人不是廉耻,实在是太爱太爱他首先我得向你介绍李遥李遥是个帅哥,俊美挺拔的那种,在你感到饥饿的时候看他一眼就能产生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过,相对他的才华来说,他的帅气又算不了什么他学识渊博,同时又孜孜好学。而他还是个热心肠的人,事无大小,只要你找他,他都很乐意地帮你
简介:摘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交易。在市场交易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并不能确切知道对方是否为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而只能根据所有权的公示原则来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了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时,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那么原权利人就可以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这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是极为不利的。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商品流转的加速,善意受让人有可能在受让该物后又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已经将该物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要求其返还原物,将会推翻一系列已经成立或者履行的合同关系,妨碍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无权处分的一种例外,其制度确立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有利于物尽其用,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