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听侦查措施较之传统侦查手段更为深刻地介入公民的私人空间,严格的监听措施之审批、实施程序则构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统一。我国非法监听的判断标准仍然缺乏,审查监督不严,被监听人权利救济渠道缺失,监听材料可变换形式规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启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求赋予非法监听所获证据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排除的不利后果:对于违法正当程序、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非法监听,应当绝对无条件地予以排除;对于附带监听,应当对其予以进一步细分,不可监听罪名之附带监听应当排除;对于一方当事人同意之监听,应当结合"隐私合理期待规则"由法官进行具体的判断。由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监听证据排除规则系统。
简介:摘要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价值目标的博弈与衡平的结果。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司法实践中并不能严格执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虚置化。本文分析了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简介: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保留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学界和实务界纷纷提出了质疑。比较法上,各国的规则和适用尚存差异,但对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规则还是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法院适用证据排除的比例较低,而真正基于取证合法性问题对证据进行排除的案件更少。在部分适用排除的案件中,法院还考虑到证据采纳的其他要求,包括关联性、真实性问题,综合考察才对证据实施排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存在规范不完善、程序缺位、方法不可行等问题,对遏制违法证据收集的功能难以实现。为了纠正违法证据收集这一问题,应从降低违法取证的动机入手,因而保障合法证据收集的权利应当才是未来关注的重点。
简介:〔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保证,但在实践中排非规则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实践中存在着对该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识分歧,对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认知偏差以及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错位等问题。对此,基于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制度改革的实际要求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现实需要,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排非规则或规范其适用:一是修正非法证据排除条款的立法设置,二是合理配置控辩双方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三是构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相区分的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