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007年颁行的《物权法》在明确物的所有权、稳定用益物权的利用关系、实现担保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先行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口增多、城市聚居密度增大,人地矛盾、社区矛盾激增,确实产生了修改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民法典》物权编回应时代需求,深入考察民生民情,对攸关国计民生的小区治理问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作了较多修改。《民法典》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团体设立有进行指导的义务,厘清了业主共有部分所产收益的归属问题,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的要求,完善了业主大会决议的方式,矫正了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法律关系,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本文依照立法背景、条文解释、完善建议的写作思路,拟对上述修改作出评析。
简介:摘要: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扎根中国土壤,充分体现中华民族的“精气神”民法典,充分彰显了其蕴含的科学精神、时代精神、人本精神和民族精神。深入分析民法典精神融入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探究二者深度融合的路径,增强大学生对民法典的认同感,培育大学生的守法意识、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流,推动民法典的有效实施,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简介:摘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从制定到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更是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聚焦于人的精神境界和精神追求,印证了民法的以人为本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精神利益,也充分保护人格权主体就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要素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具体体现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一些具体人格权权能的界定中,明确允许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依法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等;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993条一般性地确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的同时,还特别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就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之外的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侵权责任实现了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更好的保护。
简介:[摘 要]《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后半句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规则具体指承担非金钱债务的债务人为继续履行支出的各种可量化成本与债权人基于债务规划而预定新增之给付利益相比超过一定比例时,可援引此款拒绝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该规则对于缓解强制履行中的无效率不经济,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由于立法规定的简略,需要对该规则的裁判标准进行系统解释,明确该规则与情势变更制度的互动关系,以扫清司法实践的障碍。
简介:摘要:立法修改与改进至今,抵押权行使期限性质仍存较大争议,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从属性说等学说应运而生,各大学说各有千秋,学界乃至司法实务界长期未形成统一结论。如未获取“担保替代物”,双方再次以其他不动产(或动产)予以抵押,为在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立法应予以明确“二次”抵押相应的抵押权行使期间,而不是简单依据现有《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讨论“抵押权行使期间”。
简介:【摘要】《民法典》关于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适用突出两个方面,包括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适用,强调“形式主义居先,兼顾功能主义”,承认股权让与形式之法律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债权人的股东地位,界定股权行使范围,确定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目标公司及其他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激发股权融资的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简介:摘要: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热议度较高的问题,夫妻双方对于婚后财产的争夺常常存在分歧,因而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节,完成对财产的合理分配,避免引起更大的争论与矛盾。过去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以单行法律形式存在的,而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则正式废除了该项法律,将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条例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命名为“婚姻家庭编”。此变化中也同时对法律条例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其中针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就做出了多项要点的变化。基于此,本文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变化进行分析。
简介:摘要: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类型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的社会需求,但是我国《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就当下的立法现状来看居住权的设立,主体范围,客体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权利冲突等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就从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与思考。
简介:特留份制度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逆伦诉和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与特留份的划分,具有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合理限制的独特价值和功能。《法国民法典》在继承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和特留份的划分基础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特留份制度,主要表现在详细规定了特留份份额的确定、特留份继承人及其顺序和特留份扣减等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没有特留份制度,仅规定了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必留份制度。基于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在价值基础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性,我国在将来修改继承法的过程中,应当在改进现有的必继份制度的同时构建特留份制度,而《法国民法典》上的特留份制度在坚持原则性同时兼顾灵活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此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