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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各国都有自己的法人分类理论和制度。我国由《民法通则》确立的法人分类制度并不完全科学,几部民法草案分别对此进行了部分修正,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原有法人分类模式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要超越现有的分类模式,借鉴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立法经验,同时立足我国实践,改采真正体现民法性质的法人分类理论。

  • 标签: 民法典草案 法人分类 修正
  • 简介:摘要:007年颁行的《物权法》在明确物的所有权、稳定用益物权的利用关系、实现担保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先行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口增多、城市聚居密度增大,人地矛盾、社区矛盾激增,确实产生了修改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民法》物权编回应时代需求,深入考察民生民情,对攸关国计民生的小区治理问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作了较多修改。《民法》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团体设立有进行指导的义务,厘清了业主共有部分所产收益的归属问题,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的要求,完善了业主大会决议的方式,矫正了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法律关系,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本文依照立法背景、条文解释、完善建议的写作思路,拟对上述修改作出评析。

  • 标签: 民法典 物权编 研究性 教学模式
  • 简介:摘要: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正式生效。扎根中国土壤,充分体现中华民族的“精气神”民法,充分彰显了其蕴含的科学精神、时代精神、人本精神和民族精神。深入分析民法精神融入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探究二者深度融合的路径,增强大学生对民法的认同感,培育大学生的守法意识、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流,推动民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 标签: 民法典精神 大学生 法治教育 探究
  • 简介:摘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民法从制定到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这不仅是我国民的一大创新,更是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聚焦于人的精神境界和精神追求,印证了民法的以人为本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不仅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精神利益,也充分保护人格权主体就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要素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具体体现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在对一些具体人格权权能的界定中,明确允许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依法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等;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在第993条一般性地确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的同时,还特别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第1082条就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之外的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侵权责任实现了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更好的保护。

  • 标签: 民法典 人格权 经济利益保护
  • 简介:摘要:我国的民法被广大民众称为社会生活大百科,是老百姓基本权利的保障书以及宣言书。基于初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因此教师要充分地利用民法贴合学生实际生活的特点以及优势,以此来强化学生对民法重要性的认知以及遵守的意识,引导学生理解并掌握民法的内容,学会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民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方式方法。

  • 标签: 民法典 道德与法治 运用路径
  • 简介:[摘 要]《民法》第580条第1款第2项后半句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规则具体指承担非金钱债务的债务人为继续履行支出的各种可量化成本与债权人基于债务规划而预定新增之给付利益相比超过一定比例时,可援引此款拒绝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该规则对于缓解强制履行中的无效率不经济,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由于立法规定的简略,需要对该规则的裁判标准进行系统解释,明确该规则与情势变更制度的互动关系,以扫清司法实践的障碍。

  • 标签: [] 履行费用  比较对象 认定标准
  • 简介:摘要:立法修改与改进至今,抵押权行使期限性质仍存较大争议,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从属性说等学说应运而生,各大学说各有千秋,学界乃至司法实务界长期未形成统一结论。如未获取“担保替代物”,双方再次以其他不动产(或动产)予以抵押,为在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立法应予以明确“二次”抵押相应的抵押权行使期间,而不是简单依据现有《民法》和《民法担保制度解释》规定讨论“抵押权行使期间”。

  • 标签: 抵押权  行使期间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执行时效
  • 简介:摘要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系我国民中关于强制性规范的最新规定,虽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深陷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分类的泥潭。纵观我国民关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学界的争论未曾停息。而我国民中关于强制性规范规定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厘清强制性规范的相关规定并就此提出具体构想对我国民商事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标签: 《民法典》 强制性规范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 简介:摘要:民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与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的目标及内容体系具有内在耦合性。通过提升教师法治素养、加强教材开发、合理运用教学方法、依托社会实践,将有效提升民法教育资源融入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的效果,助推义务教育思政课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实现。

  • 标签: 义务教育 民法典 道德与法治课
  • 简介:摘要:《民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纲,也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民法》为高等教育管理提供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在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的贡献。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民法》在具体教育场景中的应用效果,揭示法律规范在解决教育领域实际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在实践中应用《民法》时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通过这些分析,旨在为高等院校教育管理的改进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 标签: 民法典 高等教育 教育管理 实践应用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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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民法》关于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适用突出两个方面,包括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适用,强调“形式主义居先,兼顾功能主义”,承认股权让与形式之法律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债权人的股东地位,界定股权行使范围,确定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目标公司及其他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激发股权融资的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 标签: 股权让与担保 民法典 法律适用
  • 简介:摘要:“依法治教”为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我国立法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倾向了中小学生,高校学生这一群体缺乏重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争议。究其原因,高校自身角色定位不明,立法暂无完备的规范体系,高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尚未统一。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要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提高相关法律效力层次,或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学校”的适用范围扩大解释至高等教育院校;确认高校具有行政和民事主体双重属性;在认定校方责任的司法实务中应采用“四要件说”。

  • 标签: 依法治教 注意义务 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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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居住权问题可追溯至古罗马的人役权,以解决无夫权婚姻下妻子和解放的奴隶的生存问题为目的。我国《民法·物权编》(草案)对“居住权’的设计存在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诸如“居住权产生方式单一、居住权利益主体范围不明、房屋拆迁时居住权人的补偿”等问题。

  • 标签: 居住权 法定居住权 利益主体
  • 简介:摘要:《民法》的颁布实施,使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与责任范围更加清晰,也使得业主权益保护更加有法可依。本文主要对《民法》中物业服务及业主权益保护内容作简要介绍,从《民法》视角下分别探讨其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从而提出服务企业与业主的良性共融策略,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与业主权益的依法保护提供借鉴。

  • 标签: 民法典 物业服务 业主权益
  • 简介:摘要: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热议度较高的问题,夫妻双方对于婚后财产的争夺常常存在分歧,因而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节,完成对财产的合理分配,避免引起更大的争论与矛盾。过去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以单行法律形式存在的,而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则正式废除了该项法律,将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条例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命名为“婚姻家庭编”。此变化中也同时对法律条例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其中针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就做出了多项要点的变化。基于此,本文对《民法·婚姻家庭编》实施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变化进行分析。

  • 标签: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离婚 财产分割
  • 简介:摘要: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类型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的社会需求,但是我国《民法》对居住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就当下的立法现状来看居住权的设立,主体范围,客体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权利冲突等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就从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与思考。

  • 标签: 民法典 居住权 用益物权
  • 简介:摘要: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甚广,但违约金的性质使违约金在实务中的应用产生诸多争议,本文从违约金的分类及性质不同的角度展开,即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在构成要件以及数额调整等方面,在司法应用中的问题。

  • 标签: 违约金 赔偿性 惩罚性 数额调整
  • 简介:特留份制度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逆伦诉和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与特留份的划分,具有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合理限制的独特价值和功能。《法国民》在继承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和特留份的划分基础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特留份制度,主要表现在详细规定了特留份份额的确定、特留份继承人及其顺序和特留份扣减等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没有特留份制度,仅规定了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必留份制度。基于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在价值基础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性,我国在将来修改继承法的过程中,应当在改进现有的必继份制度的同时构建特留份制度,而《法国民》上的特留份制度在坚持原则性同时兼顾灵活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此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 标签: 《法国民法典》 特留份制度 必留份制度 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