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国民法典》中存在一个特殊的合同——和解(transaction)合同,即"当事人通过相互让步解决或预防争议的有名合同"。鉴于其标的的特殊性——争议或纠纷,法律赋予和解合同终极的既判力。和解合同呈现出合同起源和裁判效力的混合性质。一方面,它在救济途径上不同于生效裁判,采取合同无效救济途径,并非诉讼上的再审程序;另一方面,它在合同无效事由的追究上,体现出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和解合同随着ADR的推广从民法典领域进入纠纷解决领域: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官直接赋予和解合同执行效力。此程序正好与我国新确立的诉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相似;因此,通过与法国和解合同的比较法研究,可以寻求完善我国诉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之借鉴经验。
简介:《法国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是法国大革命成果的继续,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启蒙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成文法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可以说是以欧洲自由资产阶级社会的设想为根据的,并因此与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潮息息相通.它的制定处于个人主义民法阶段,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简介:像奧地利法和法国法这样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野是不足为奇的。《奧地利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条文都规定得很概括,因而制定法的引导力显得薄弱。故此,立法者并没有全面完成其立法任务:既未确定法的基本价值,亦未明确支撑判决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司法仍须担负起基本的价值判断的职能。奧地利和德国损害赔偿法的趋同性反而令人惊讶,尽管两者在法律上的出发点截然不同。虽然奧地利司法试图对宽泛的责任条款加以限制的做法看起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严格、具体的规定的制约下的德国司法远远地挣脱了《德国民法典)既定的框架,却是出人意料的。由此可得出一个意义重大的法政策上的定律:如果立法者过于限制法院的行动自由。那么最后只会适得其反:法院遍寻突破口,最后会大大削弱制定法对法院的约束力。此外,法院何时根据僵化的事实构成、何时根据一般条款来作出判决,这几乎是不可预测的,如此一来,立法者就绝不可能实现其所追求的法的安定性。因此,这两种使用至今的立法方法都带来了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因为要不然就是没有充分完成指导司法的任务,要不然就是规定得过于严苛。因此,必须寻找一条折中路线。所谓的动态系统论为此提供了唯一可行的选择:鉴于规定的复杂性和待解决事实的多样性,制定出一个符合事实的确定的规则是不可能的。应该通过对法官须予以考虑的关键要素的说明来实现具体化,以此来严格限制法官的裁量权,使其判决具有可预见性;另外,也使得对于纷繁的生活事实的指导性考量成为可能。
简介:《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不仅具有民法学上的意义,同时也是一个法哲学更新的过程。《民法典》起草中出现的各个草案、对各草案的讨论以及其后的学说发展都表明,通过运用自然法的话语,19世纪的法哲学表现出了和启蒙时代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特点。在形式上,关于自然法的讨论实际上让民法既成了一个独立于其他法律渊源的体系,也让成文法成为各种法律渊源中最为重要者。但是学说仍然借残留在《民法典》中的自然法滥觞,以法律解释之名创制规范。实质上,民法学家对自然法的讨论让新政权的民法就其内核而言更像是传统秩序的延续。这种"告别革命"的现象在家庭法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