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简介:村民自治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而逐步兴起,并在发展中初步形成了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的中央与地方法规体系。在此进程中,村民委员会“海选”应运而生并推广开来。而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和对农村的辐射,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变动,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就业方式和思维方式日益多样化,进而改变着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自治赖以实现的经济社会条件,尤其深刻影响着村民委员会“海选”及其效能的发挥。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乡村社情所决定,村民委员会“海选”应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村民委员会“海选”自身能否具有发展前景和生命力,则取决于其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适应性,以及村民自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实现程度。村民委员会“海选”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相统一的实现,离不开坚持人民民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加强乡村选举制度建设、健全体制和完善选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