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三十年来,乡村治安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发生了重要变迁。改革初期的群众路线延续了集体化时代的样态,直接呼应群众的要求,依靠群众来维护治安,并通过接近群众来维护群众的安全感。新时期的群众路线主要包括'接近群众','呼应群众要求'和'依靠群众维护治安'则受到了程序法治主义的限制。群众路线变迁的同时,治安联防、线人等'专门工作'有所进展,基层国家权力的运作则发生了显著变迁。与群众路线相伴的身体治理方式和德行治理方式逐渐衰落,而与专门工作相伴的技术治理方式却未能有效替代,乡村治安因此陷入了困境。基于此,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浓厚的传统国家迈向市场经济的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基层国家权力应当保持何种形态,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简介:两岸经贸关系紧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两岸企业、自然人之间的经贸纠纷。由于两岸之间政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两岸之间经贸争议的解决也带有了一定的特殊性。“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为了专业、高效、公正解决两岸之间的经贸争议,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成立之后即着手配套仲裁规则的制定。《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主要国内、国际仲裁机构最新的成果,其中“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等条款都代表了国际仲裁领域高水平的仲裁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简介:《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紧急救助中救助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容易滋生借机故意损害被救助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存在不合理之处.应由受助者证明救助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损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对救助者进行一定的苛责.救助者因救助而遭受的损失在“必要损失”范围内得以救济,在损害赔偿上区分有无侵害人情形不同对待,若仍不足时由国家进行孙偿,辅以社会救助,以使救助者损害最大程度获得救济.
简介:我国对失独家庭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系基于人文关怀理念而建立的行政救助制度。对失独家庭的救助,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抚慰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但我国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却仅规定政府有给付扶助金的义务。基于生存权、公民公法上的受益权内涵的拓展,以及我国于5月1日施行的《精神卫生法》规定政府负有促进公众心理健康的义务,在行政救助中建立完整的、普适性的心理援助体系已成为法学界亟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心理援助与法律援助具有相似性,故应借鉴运行成熟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我国的心理援助制度,并注意心理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援助内容和当事人的信息保密等问题。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目标。"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与"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这两个命题具有内在一致性,法治体系建设实质是从现有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型。我国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目前处于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阶段。"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意味着正当性基础的转变、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和法治的体系化。要实现这一转型,要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合理配置政治权力、权力制约制度化这三方面入手。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拱心石,宪法法律权威是法治体系的支柱,政治权办的合理配置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关键。
简介: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最能体现诉讼模式价值趋向的莫过于侦查制约权的配置模式,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引入了许多当事人主义理念,建立起了以侦查法官为核心、检察官职能分立、律师广泛参与的侦查制约体系。然而,由于在这种权力配置模式的设计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学者和立法者,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尊重。立法的缺陷直接导致这种权力配置模式缺乏实践基础,新法运行时间不长就出现了“警官抵制检察官,法官抱怨检察官,律师无所适从”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局面。作为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我国而言,对意大利侦查制约体系的转型过程和实践效果进行考察,会给我们思考侦查制约权优化配置这一问题提供启示。
简介:文章通过对我国西北地区S省三个基层法院的观察,初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过程带有明显的调解倾向性,笔者将其定义为"调解中心主义"。调解思想对我国法院的司法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基层法院及其法官在"下意识"里是选择/希望调解的,调解已成为"高层次的审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司法实务中所谓之"强判",便是调解对判决生成过程的强力渗透。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有着诸多层面的原因,本文偏重于基层法院及其法官层面原因的考察,并将这些原因划分为外部和内部因素两大部分。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了一个观点,即"调解中心主义"的司法有可能将法院调解引向危机,造成法院在司法上的紧张。文章还讨论了我国基层法院语境下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作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