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在用法教义学评价上述条文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法教义学,北大法学院凌斌认为,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1]此外,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2]那么可以说,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是立足于本国现行法律,然后对其做体系化解释。即法教义学首先要做的是信奉现行法,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那么,对于国内各位学者对待上述条文的分歧:李阳认为目前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专利权无效,专利合同也应该无效,专利转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刘铁光在《专利无效后法律项目》中对现行法律的规定的认同。就本文而言,应当秉持刘铁光的观点。因为如果就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价,我们就要以信奉该法条所规范形成的法秩序为前提,来对其做体系性的解释。这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专利法》第47条第二款的基本立场。
简介:<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榷,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自从《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世后,澳门多个社团先后组织了有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的研讨会。澳门人士一向恐怕中国中央政府重视香港而轻视澳门,也恐怕籍口有《香港基本法》作底稿,事情可以简单化,只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而不成立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前者是澳门居民对此也十分关切。故撰本文。就起草《澳门基本法》的基本构架及其工作准则略抒己见。
简介:围绕着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解,德日刑法理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学说,其总体的趋势是告别传统的刑罚阻却说,而将其作为犯罪论考虑的课题。但是无论是"还原说"还是"独立要件说"可能都存在疑问,还原说没有注意到构成要件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差异,同时对于"违法"的理解仅仅停留于日常生活层面,并未从规范的角度着眼。作为独立要件说的内在客观处罚条件,可能与构成要件的违法推定机能存在紧张关系,而且也未能处理好与故意理论的衔接。因此,需要将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都归入外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从而形成统一性的客观处罚条件,仍然以应罚性与需罚性为基础,作为刑罚阻却要件,并且需要进一步扩大在分则中的适用。刑事政策学需要与刑法教义学保持适当的距离,强调刑法教义学的独立品格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对于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现有理论学说主要评价了行为人的责任形式,但没有重视行为本身包含的防卫性,也不能很好地解决普遍存在的行为人期待可能性降低的问题。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与传统的防卫过当在行为的防卫性、不法的减轻、责任的减少以及预防必要性降低等方面存在实质的相似,因此可以将其归入防卫过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将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评价为防卫过当后,可以在过当事实的意义上来理解防卫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在确定行为人对过当事实的责任形式之后,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可以进一步全面地评价行为人期待可能性降低的程度,进而给予行为人法定的减免处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