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上,中国海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及第275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海事侵权案件(包括船舶碰撞)的法律选择完全可以依照该法第44条的规定,但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时须做些调整,对于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和仅涉及两艘同国籍船舶的海事侵权案件须视船舶为侵权行为地而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发生于公海的无船旗国法律可适用的海事侵权案件则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可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简介:海事卫星通信设备一直距离大家很遥远,但是在今年的四川抗震救灾中,海事卫星通信终端逐渐被大家所熟悉。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海事卫星”成了丹麦泰纳生产的“EXPLORER”系列陆用卫星通信设备的代名词。根据交通部中国交通通信中心(中交通信)数据,全球30万部海事卫星终端设备中,丹麦泰纳公司生产的超过10万部。中国现已经拥有5万多海事卫星终端用户使用丹麦泰纳的产品。日前,丹麦泰纳CEOWalther来到中国,会晤其合作伙伴中交通信.商讨双方下一步的具体合作。本刊记者对、Walther先生及中交通信中心主任扬洪义进行了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