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3
245 个结果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一项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这类案件均需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一致,

  • 标签: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 人民法院 公诉 《刑事诉讼法》 追诉制度
  • 简介:2005年3月,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查明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江某于2002年4月间,采用虚报冒领手段贪污公款7000元。鉴于其贪污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较轻微,且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遂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2006年1月,检察机关在侦查该公司总经理丁某贪污案中,又发现江某与丁某于2002年1月,共同贪污公款15000元,遂决定对江某以涉嫌贪污罪与丁某一并立案侦查。

  • 标签: 相对不起诉 犯罪事实 追诉 行为 检察机关 副总经理
  • 简介:案例1:买方购买光纤直放站系统(设备),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迟迟不依合同的规定行使商检的权利,却主要以卖方未按规定提供齐备的单证与文件为由长期拖欠余款。虽然卖方履约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不及时以致长期不对货物进行商检,自己权益便难于维护以致丧失。案例2:买方收取了供住宅区使用的生活变频水泵等成套设备货物,对其中的部分元器件的品牌与合同规定不符、对货物的质量问题、对验收问题等提出异议。其中主要问题是在货物交付近一年,卖方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剩余货款才提出,时机与时限,均不适当或过迟。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在收货的如拆封、安装等若干环节中,买方都不要掉以轻心,应当发现问题。否则便没有了机会。

  • 标签: 收取货物 及时检验 行使权利 审理范围 仲裁员
  • 简介: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无论是在管理人制度的引入、重整制度的设立还是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为破产债权人设立了完善的利益保护机制。然而.这种利益保护机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立法者所期待的债权保护的功能能否在具体的破产个案中得到落实?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究竟对债权人利益带来怎样的影响?

  • 标签: 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利益 修订 利益保护机制 保障 管理人制度
  • 简介:《魏玛帝国宪法》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诸如社会保险权、健康权、劳动权、教育权和住房权等社会权利作为宪法上的请求权予以规范。虽然《魏玛帝国宪法》的社会基本权利模式未能被后世的《德国基本法》所明文接受,但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国际化和社会权利的具体化已经要求《德国基本法》必须赶上社会基本权利这一潮流。而反对社会基本权利模式的观点,即社会基本权利的贯彻事实属于立法者的职权范围、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全民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以及社会基本权利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已经不足以成立了。为此,我们有必要完成社会国家原则的基本权利化,并将此作为以人权保障为基石的国家制度的当然组成内容。

  • 标签: 社会基本权利 《魏玛帝国宪法》 社会国家
  • 简介:安医生认为涉事另外一方的家长误导舆论,相关媒体在不经查证的情况下随意发布信息,最后导致了妻子走上极端。将在处理完妻子后事之后对相关各方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和妻子的合法权益。8月25日,四川德阳一名医生安女士在卷入舆论旋涡自杀。悲剧源于此前她和丈夫在游泳时与一个13岁男孩起了冲突。有网友爆料称涉事男孩的小姨是当地一名律师,姨夫王苇是自媒体工作者,冲突发生他们'涉嫌利用舆论逼死安医生'。29日,德阳司法局发布微

  • 标签: 监控视频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人肉搜索” 四川德阳
  • 简介:误拿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刑事责任之探讨顾家玉向隆鸣侵犯财产罪历来是我国刑事犯罪中发案数量最多的一类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金钱至上”的思想不断诱发这类犯罪,并出现许多新的犯罪形式。为更加及时、准确地打击这类犯罪,新刑法...

  • 标签: 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 行为人 侵占罪 非法占为己有 司法实践
  • 简介:案情原告严某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某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在严某经力、下,被告邹某胞兄邹万青于2004年6月4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假用、冒用他人名义向某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9笔共计人民币35万元。其中,对刘某、吴某、

  • 标签: 信贷员 贷款 担保人 法律解释
  • 简介: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该部法律在起草阶段,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引起民众极大反响;实施之前,出现了华为等企业为规避预期将要出现的劳动成本而大批裁员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件.引起轩然大波;《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又遭遇全球性金融危机,以至于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生不逢时的舆论。

  • 标签: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权益 关系和谐 征求意见 劳动成本
  • 简介:司法考试报考资格拓宽至在校本科生,给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但仍应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双重属性,而教育方案上,应当将绝大多数法学主干课程提前至大四之前,精简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通识课等任选课,提高实践课的比重,增设专门法学方法课程,扩大课堂信息量,推行案例教学和双师同堂教育,并配备一支既懂理论、又通实务的高素质的综合性教师队伍。

  • 标签: 司法考试 法律人才培养 职业对接 教育方案 师资结构
  • 简介:针对目前理论界关于我国是确立人格权制度还是人身权制度的争议及“人格权、人身权”法律史基础理论研究的缺乏,结合当今中国民法和侵权法的立法现实,确认中国采取“人身权立法模式”,反思人格权从人身权制度独立出来的若干理论问题,并且从“人格权、人身权”的区别和联系关系中,探讨应当重构人身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体系以及对人身关系调整对象的学术价值。

  • 标签: 人格权 人身权 权利体系 学术价值
  • 简介:一、基本案情东莞市厚街镇新兴路76号的中国福利彩票刮刮乐(即开型)销售(中心)站(简称销售站)是该市福利彩票销售中心的代理销售机构。根据代销协议规定,奖金额较小的福利彩票由各投注站直接支付给中奖彩民,投注站再将中奖彩票交到销售站;销售站工作人员将中奖彩票保安区内条形码扫描人彩票销售系统中核销.并按中奖彩票总金额与投注站结算,中奖彩票被刮开保安区并录入销售系统即失效。

  • 标签: 彩票销售 福利彩票 行为定性 侵占 员工 销售系统
  • 简介:抢夺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或者致使被害人不及抗拒的状态,实施“强力”或者“平和”手段“公然”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一种秘行犯,因此界分二者的根本标准在于其取财方式“公然”与否。盗窃未遂时明知被当场发现后继续拿物逃跑的行为已由“秘密”转向“公然”,符合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而抢夺罪的罪质重于盗窃罪,对此应以抢夺罪论处。

  • 标签: 行为定性 盗窃案 抢夺罪 根本标准 盗窃未遂 构成要件
  • 简介:[案例]2000年8月,A公司委托一律师所代理一起执行案,以最终执行到的现金及实物资产价值的4%作为代理费;若不能一次性执行,则按每次执行到位的现金或资产,分次提成;因案件复杂,A公司应在法院按律师所提供的材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之日起5日内预付30万元代

  • 标签: 再审立案 审监庭 再审审理范围 诉讼经济原则
  • 简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郊区法庭撤、乡镇法庭并”的改革方针。今年,已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第四年.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性的一年,各基层人民法庭陆续按照改革要求.不再按乡(镇)或原区所在地设立人民法庭,从“两便”原则出发,将原三、五个人民法庭调整撤并为一个中心法庭,中心法庭的设置打破了原行政区域管辖.使案件不再受地方行政干涉,在追求高效.便于管理,利于执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进了法庭建设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更进一步适应了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但部分市、县地处山区,法庭撤并客观上不便于老百姓诉讼,增加了老百姓诉讼负担。根据历年收结案数显示,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派出的人民法庭。离婚案件在收案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一些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撤并,呈现出离婚案件收案下降,而申诉到审判监督庭或诉讼到行政审判庭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要求撤销违法离婚的案件却呈现上升态势。

  • 标签: 司法所 离婚案 民政局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程序
  • 简介:仲裁是一种合契约因素与准司法性质为一体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制度相比,仲裁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具有民间性、秘密性和高效性等特点。从古罗马时代发展至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毕竟不是司法机关,其对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主要依靠当事人依据诚信原则自动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因此实践中仲裁裁决的履行率并非很高。有鉴于此,现代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仲裁法律,以扶持仲裁业的发展。20l2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增设了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仲裁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纠纷的高效解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制度刚建立不久,相应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实践中存在着如何把握对仲裁协议的审查、级别管辖不统一和保全的范围不明确等诸多问题亟需解决。本文笔者将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完善仲裁前财产保全程序的相应措施。

  • 标签: 仲裁前 财产保全
  • 简介:法官:2007年3月,刘某投资、登记、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公司。2009年5月,该公司因经营之需,曾向我借款15万元。前些天,我前往向公司索要借款时,得知刘某已于1个月前,将公司转让给他人且其本人已经下落不明。而现有公司认为,该借款系公司原投资人刘某在转让前所欠,公司的转让,应视为原公司的消灭、新公司的产生,且其已经给付对价,故现有公司没有义务偿还原债务。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现有公司支付原来的欠款?

  • 标签: 个人独资企业 转让 借款 个人独资公司 下落不明 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