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姜孟亚在《唯实》2007年第2期撰文指出,刑事义务冲突是刑法中排除犯罪的一种事由。刑事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在面对同时履行两个以上不相容的法律或道德义务时,因履行时间或履行能力的有限性,只能履行其中的某些义务,而不得已放弃其他义务的履行,并由此产生刑事法律后果,但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在刑法上,由于法律的规定复杂多样,行为主体履行义务的时间和资源的有限性,往往出现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内要求履行多个不相容义务的情形,形成刑事义务冲突。刑事义务冲突是德、意、日刑法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涉足甚少。可是从我国现实生活来看,刑事义务冲突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并且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事由联系密切,实有研究的必要。
简介:五峰确定“义务植树活动月”湖北省五峰县计划2004年全民义务植树160万株。3月3日,县里主要领导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湾潭镇直机关干部职工一起到北风垭林场参加义务植树劳动,植树6万余株,正式拉开了五峰“植树造林活动月”的序幕。(李晓银李先艳)老河口市、谷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3月4日,湖北省老河口团市委组织十几个单位的团员500余人,在该市王甫洲林场开展“学雷锋奉献日”活动,营造“学雷锋纪念林”。当天植树1500余株。(鄢志成)3月6日上午,襄樊市谷城县直机关2000多人,在城关安家岗汉江大堤上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当天植树10000多株。(李涛)秭归县义务植树扎实有效3月6日,湖北省秭归县领导、县直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青年志愿者以及当地农民共一千多人在三峡大坝副坝上高标准整地200亩,定植雪松、樟树2000多棵,为三峡大坝和秭归新县城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今年,秭归全县共完成义务植树160万株。(杜红)永川市千人植树美化家园3月8日,重庆永川市千余名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城北路溜石板坡参加了“永川市市级机关绿化捐资暨共青林启动仪式”,并现场植树,献出自己的一份心意。此次活动共筹集到捐资绿化款9.7万多元,种树4000...
简介:所谓的都市化,它包含有各种各样的意思,在社会学中可以称为是“城市生活方式”。被城市化前的生活,大家共同努力来解决问题,在转变为这种方式之前的时代,居民们都有很高的自给自足能力。地域范围内也存在着正规的互助组织。生活都市化的含义就是:付给专门机构钱,获取生活上不可缺少的物品和服务,来解决生活上的问题,以前我们提取井水,如今要向专业机构——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费来获取水,只要顺利地交纳水费,我们就能快速、便利、而且有效的使用干净卫生的自来水。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大家都在向都市化生活模式发展,其结果就是,即便一、二周内不出家门一步,也不和谁交谈,它对我们的生活都没有任何影响。如果没有了任何影响,那么
简介: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来源于于夫妻关系的产生,由婚姻的诞生而出现,没有婚姻关系也就不会有忠实义务的出现。近些年来“离婚”从一个人民都不愿意提起的词语逐渐成为一个热词,甚至社会上的许多人把离婚当成一个正常现象。上至官员明星下至平头百姓都为我国攀升的离婚率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可以看出“婚外情”成为了导致离婚的一个重大原因,超过 70%的离婚案件都是由“婚外情”所致。在中国的《婚姻法》中明确做出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而既然法律已经做出规定为什么夫妻不忠实的现象却越发严重呢?我再本篇文章中将从忠实义务的法律理论分析和近年来社会忠诚义务履行现状即相关建议等方面来分析忠诚义务。
简介: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成思危、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以及400余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均波等陪同下,来到北京五大风沙危害区之一的永定河畔丰台区老庄子乡,参加了“建绿色家园——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义务植树活动”,为首都播撒新绿。共植下油松、臭椿、千头椿等树木1500余株。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索连生、王维城、赵凤山、田麦久,副市长张茅等参加了植树活动。国家财政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主办的“半壁店森林公园改造暨财政绿化基地揭牌仪式”4月上旬正式启动。国家财政部、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机关干部约400人进行了义务植树活动。共栽植白皮松、桧柏、沙地柏、银杏等2000余株。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机关服务局局长吴畏、大兴区委书记沈宝昌、区长王惠民等参加了植树活动。(以上二条据《首都绿化简报》)新疆4月中旬,新疆乌鲁木齐市15万军民在水磨沟区的雪莲山义务植树基地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劳动。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和自治区党生中边往水委办在劳人及及栽震阳街官活火添...
简介:<正>无论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理论上大都认为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分野在今天远不如在18、19世纪那么显著,但在根本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仍不能被忽略。如果民法追求的目标是“自由、平等、博爱”,那么,商法追求的则应当是“自由、平等、营利”。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区别,商法上的权利与民法上的权利无论在取得、转让、消灭以及法律保护的措施等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在我国近几十年的法律实践中,票据法相对于其他商事法来讲,是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的一部法律;相对于民法来讲,人们更容易接受民法传播的法律意识。在处理票据纠纷时,很容易将民法的观念强加在票据法上,审判结果难免偏颇。本文试图把票据权利义务的基本理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