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在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如何保证其内容具体实现,是当前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行政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不能付诸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也得不到保障。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建立强制执行制度,规定强制措施,为行政裁判的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今年四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其中对行政裁判执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文拟对什么是行政裁判执行、裁判执行的条件以及执行措施略作探讨。一研究行政裁判执行,首要的问题是对什么是行政裁判执行给予界定。与民事执行、刑事执行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相比,行政裁判执行自有其特定的内涵。主要表现在:首先,
简介:报载,2003年12月5日零时至7日零时,在湖南省株洲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株洲市全体环卫工人集体放假48小时,目的是让满地的垃圾唤醒市民的环卫意识,“体会环卫工人劳动的重要性”。结果是,两天时间,株洲城垃圾成山,污水横流,臭气熏天。48小时后,尽管环卫工人连夜清扫,市政府也组织了许多机关干部、志愿者帮忙,8日的株洲,大街是搞干净了,但背街小巷仍垃圾遍地,市民怨声载道。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危害,人们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但是对于行政“胡作为”的弊端,人们却未必有多少识见,甚至,在某些时候,“胡作为”还被当作一种新鲜的举措,披上眩目的外衣,招摇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