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识别功能,即消费者能在挑选购买商品时通过附着于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标准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件。在判定被告商品或服务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时,除去考虑二者商品或服务类似度、原告商品知名度等因素外,二者商品是否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如二者属于同一生产来源或存在附属、资助等联系,这也是判定侵权与否的重考量因素。原告如何证明混淆的存在以及调查模式、程序规则如何,目前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指导模式,本文希冀通过对中美“混淆可能性”理论分析比较,借鉴美国诉讼实践中原告采取何种模式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发现我国“混淆可能性”理论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可行性完善建议。
简介:“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基于对该概念的法解释学分析,家庭成员是以婚姻或血缘为联结纽带,并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则是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但共同居住于同一处所并形成情感、经济等方面紧密结合的人。认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遵循实质相似性标准,即与相应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的内容上实质相似,但对该标准的把握不宜过于严苛,可适当低于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免于适用该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情况表明:应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将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展至未共同生活的前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