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产质权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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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对抵押权和质权未加区分,给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都带来困难。新的《担保法》则分别规定了抵押与质押,在质押中又区分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就其具体内容来看,"质押"实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的"质"。盖为了同《民法通则》协调一致才采取了"质押"一词,从而回归到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6年4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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