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行为探索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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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分析(一)出罪(无罪论)对于诉讼欺诈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理论界争议颇多。结合国内外来看,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较大的分歧。对于现实中所发生的诉讼欺诈行为,虽然该种行为危害程度很大,但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条款加以规制,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并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证罪等罪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罪刑法定原则,只能按无罪处理。(二)人罪(有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