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广泛代表一类特色风味菜肴的称谓作为服务名称,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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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避风塘"是其公司名称,在经营中十分注重广告投入,使"避风塘"成为上海地区餐饮服务行业中较为知名的服务名称;被告上海德荣唐美食有限公司在其招牌、匾额、店堂餐桌以及广告上擅自使用"避风塘"字样,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是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