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试图解决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但该条款与第四十七条等条文的规定相冲突,既不属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不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不合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的该条款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不相符合.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司法裁判和行政决定的冲突,引发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混乱,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