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分析3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06
/ 2
的特殊群体——体育明星

体育运动员由于其从事的职业较为公开,其行为也大多为人们所熟悉,尤其是像姚明这样的国际知名运动员,无论是其姓名、形象还是日常行为,都为人们所熟悉,故可称之为名人。名人人格也是驰名的符号,它的各种特征也可以用作商标,成为商家谋取利益、垄断市场、压抑竞争的利器。[13]有些体育运动员由于其在本体育领域较为突出,或取得了较为辉煌的成绩,因此为大众所熟悉,人们称其为体育明星。

明星无疑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也有人称之为公众形象(public figure),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著名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公众人物主要指体育、影视明星等。[14]社会公众人物也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但他们的知名度超过常人,或者承担的职责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他们的行为关乎到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人们对他们的关注和观察就远远地超出对一般的自然人所关注的程度。在肖像权的保护中,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有时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体育明星的肖像往往在新闻报道中被使用,这种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的行为,是无须经过本人即体育明星的同意的。再者,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体育明星的肖像时,也无须经过其本人同意,因为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个人利益还是要让位与公共利益的,这也是作为公众人物所必须作出的牺牲。

所以,体育明星也应正确地认识自己的地位,在维护其个人权益的同时,在特定条件下,对其权利也会有所限制。体育明星在维权路上也应摆正心态,不应认为所以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权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2、体育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复杂性

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侵犯体育运动员肖像权的形式越来越多,体育运动员肖像权被侵犯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例如在网站卖运动员的签名照片,照片并没有授权,签名更是可以合成;从网站违法链接肖像下载,到某些企业擅自使用其肖像卖广告等等。侵权形式的多样性加大了维权难度。这些行为覆盖全国各个地区,中国幅员辽阔,有些地方,人去都成问题,再要打官司维权,难度相当大,体育运动员不可能掌握所有肖像侵权的行为,这也是一个非常实际的困难。

体育运动员的名气越大,他的权利受到的侵害也越多。特别是对于那些体育明星来说,虽然他们通常有专人代理他们进行诉讼,但是也难免会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和训练。如果类似情况达不到有效地解决,体育运动员们在维权的路上将走的更加艰辛。

(三)对体育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建议

首先,应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在中国,国家队运动员是国家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运动员的肖像权、商务开发等权利又是不可侵犯的,这就需要将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当代中国法律所调节的利益关系特别复杂,法律在调节国家、集体、个人这三种利益关系时,首先应考虑兼顾,在兼顾的基础上再考虑如果发生矛盾,如何使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服从社会或国家的利益。

其次,应认清肖像使用行为的性质。因为有些体育运动员的商业价值较高,很多商家就与他们签定肖像使用合同,有偿使用其肖像。例如许多的运动员成为某些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本案中的姚明就与百事可乐公司签定了肖像使用合同。正当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肖像使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使用人和肖像权人就肖像的使用,应当在肖像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怎样使用,就是怎样使用,约定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就必须在什么范围内使用。超出约定的使用范围的使用,就是侵权行为。[15]因此,商家使用运动员的肖像的行为并不是绝对禁止的,只是他们应认清肖像使用行为的性质,并进行合理使用。

最后,应适应市场化需求,健全体育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越来越多的中国体育运动员已经走向了市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已经是大势所趋。在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和开发上,国家体育总局可以并且应该借鉴一下国外的成功经验。美国奥委会的运动员营销部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在美国,除了职业运动员,其他国家队的运动员都由运动员营销部进行统一的商业开发和管理。有了这样一个专业的商务开发的机构,运动员的训练没有受到影响,其商务开发也得到规范的保障。 别国的成功模式值得借鉴,我国应结合具体的国情,制定相关的运动员损害赔偿条例,对目前混乱的运动员商业市场加以规范。

体育运动员既是一项职业,也是一种社会大众文化的代称,由于他们在自己的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因此被人们所熟知,从而带来了普遍的社会效应,这种社会效应又会带来某些经济利益。利益是行为最有力的驱动器,因此,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就容易被侵犯。中国即将举行2008年奥运会,又一个奥运年就要来到,如何维护体育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话题,社会不应懈怠,法律更不应忽视对任何人的任何一种权利的保护。因此,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非常必要,希望体育运动员的肖像能得到合理利用,达到他们的利益与商家利益的双赢。

参 考 资 料

[1] 来源于: http://www.jcrb.com/zyw/ymjf/.

[2] 李蕊。运动员的肖像权属于谁 ——谈谈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案[J].

来源于: http://www.nwcliniclaw.cn/nwcliniclaw/shownews.asp?newsid=602.

[3] 沈宗灵 张文显 .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58.

[4] 王利明 杨立新 .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72.

[5] 温毅。姚明肖像权问题简析[J].

来源于: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

[6] 中国民商法律网。姚明就可口可乐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事件提起诉讼。

来源于: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1142

[7] 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48.

[8] 同[7]注第337页。

[9]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 郭发产。“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析姚明与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J].法学。2003( 6),126.

[11] 冯象 .鲁迅肖像权问题[J].读书,2001(3),133.

[12] 同[11]注。

[13] 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争论问题——精神损害赔偿[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149.

[14]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5] 杨立新。肖像和肖像权辨正[J].

来源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