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日照市城中村改造房屋产权登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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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日照市城中村改造房屋产权登记

尹相霞

尹相霞(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山东日照276826)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14)06-010-02

"城中村"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独特现象,"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对于大多数城市来说一直是城市规划的"热点"、旧城改造的"难点"和城市建设的"重点"。解决好城中村改造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措施,是实现城市建设集约用地、优化城市布局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有效途径。

目前,日照市正处于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而拆迁安置房屋的登记办证则是落实拆迁安置政策、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一、日照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城中村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复杂的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原因。虽然在城市化过程中,城中村会逐渐与其周围社区有一些融合,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如:用地规模大,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产流失;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措施不力;建设水平低,公共设施缺乏,环境问题严重等等。

日照市建成区有89个城中村需要改造,涉及3.6万户,约11万人,约占建成区总人口的18.8%。为推进日照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村居等都对城中村改造工作从政策上、实践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先后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快了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启动了石臼宏达社区、日照东关南路社区、营子居委等改造项目,美化了城市环境,改善了人民群众居住条件。

2007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日政发[2007]38号)。《意见》进一步阐明了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组织领导,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程序。本着充分让利于民的原则,《意见》确定了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免收市及市级以下规费,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其中对于拆迁安置房屋的办证问题,《意见》规定,"城中村改造中对原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屋,视为房屋产权调换,直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意见》出台后,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落实优惠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创新改造模式,全力推进了城中村改造,呈现出规模大、速度快、效果好的特点,政府给力、群众满意。截至目前,89个城中村已有23个基本完成改造任务,48个正在进行改造,18个暂未启动改造。共拆迁房屋23564处,拆迁面积306万平方米,建设安置楼470.8万平方米。

2011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城中村改造的重视和支持,从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的高度,提出两年内基本完成主城区89个城中村该任务的目标。当前,各级各部门抢抓机遇的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居民盼望改造、支持改造、参与改造的愿望更加强烈,市区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氛围日益浓厚。

二、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根据市内外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屋确权办证而言,往往存在着重建设、轻办证;办理了新的安置房产权证,但已拆房屋老证收不回来;拆迁安置房办证程序、手续要求不统一、不规范;安置房屋办证后难以流转等现象。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用法制化、规范化的办法思考解决之道。

目前,日照市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已经交付,房屋办证问题已经摆在面前,由其随着日照市城中村改造改造的深入开展,拆迁安置楼的产证办证将是城中村改造改造的重点工作之一。

三、对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确权办证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中村改造涉及面广,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产权纠纷复杂、难于处理,还有一些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例如:违法建设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办证问题,有房无证被拆迁人的办证问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办证问题,分户房屋办证税收缴纳问题等等。有鉴于此,应加强对城中村改造房屋确权办证工作的领导,以协调、调度、处理有关问题,提高办证效率。领导小组应由规划、建设、国土、行政执法、房管、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

(二)强化对当前拆迁房屋的管理。严格落实《意见》规定,对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停止办理改造范围内村(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停止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等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拆除。对实施改造的村(居),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奖惩措施,切实遏制乱搭滥建和突击装修的不良风气,保护大多数村(居)民的利益,保障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办证程序。以前日照市有个别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楼办证后,原已拆迁房屋老证未收回即办理了新证,即出现"有证无房"现象。这种现象,导致利用已不存在的房屋的产权证做抵押骗贷、房屋登记薄记载信息不实、档案库房冗余资料占用库房资源等问题。据此,在新一轮城中村改造房屋确权登记时,应明确:凡拆迁安置楼办证,需一律以旧换新,即拆迁户要将已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与拆迁协议、身份证明等资料一并交回产权登记机构,办理新的拆迁安置楼房的产权证。

(四)规范收件手续。如上所述,村集体内的群众,对于双证齐全的拆迁户,办理安置楼的房产证时,要将已拆除房屋的房产证及拆迁安置协议、身份证明等资料一并交回登记机构;对于拆迁人死亡的,要由继承人持相关经公证的权利证明,及上述手续办理。对于分户安置楼,权利人要有村集体认可的分户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属非本集体、有老房产证的,可参照以上手续办理。对于其他情况,如被拆迁房屋没有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部分或全部属违法建设等情况,亦应区别对待。

(五)实行税费减免。《意见》规定,"城中村改造中对原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屋,视为房屋产权调换,直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这个规定,适用于以房换房的安置,即对被拆迁户购买安置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楼的办证,事实上就是给被拆迁群众办证上实行了相当的优惠,群众不需缴纳有关税费。对于货币化补偿的拆迁户,按照《契税条例》,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六)畅通上市渠道。《意见》规定,村(居)民居住安置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的房屋纳入安居工程管理范畴。据此,为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城中村改造改造,房管、土地部门应进一步理顺机制、优化流程,降低门槛、提高效率,为安置房屋的上市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