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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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姚佩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400060)

摘要:当前我国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子商务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征管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税收征管

1.前言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使用电子手段进行相关的商业活动,它将传统的分销模式与互联网科技相结合,形成一种新型的商业交易模式。目前共有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九大电子商务模式。其中,B2C、C2C模式最为典型,其应用也最为普遍。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相关监测数据可以发现,2017年上半年,我国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额超过了1万亿元,大约占据了我国线上零售交易规模的47%。从2017年的世界电子商务报告中可得知,我国网民的规模已经达到7亿多,其中至少每年从网上采购一次物品的人数,达到互联网用户人数的50%左右。不同模式、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网民人数激增的同时悄无声息地涌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在互联网搭建的平台上以及大数据的指引下会发展的愈来愈好。

2.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

2.1纳税意识淡薄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买卖双方都会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产生逃税、避税的心理,加之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处于税收监管的盲区,缺乏税务机关对其监督管理,所以很大一部分电商不会主动缴纳税款。它不同于传统的销售模式,实体经营如果存在逃避税的现象,在税务机关发现后会给予相应的处罚,相关纳税人将避免税务机关的处罚,并选择遵守税法。

根据相关资料表明,C2C模式之下的消费者以及经销商们对于税收征管也持消极态度。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在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加之伴随经济增长带来的通货膨胀,所得利润也呈现下降趋势,以往的价格竞争优势已经一去不复返,电子商务经销商们十分不愿意进行税收征管。然而,对于传统的经销商们而言,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却呼吁加强税收征管,实现公平纳税,为实体经销商和网络经销商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2.2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缺位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国家也出台过相关的制度,但是这些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没有达到相应的效果。相关的税收法律对于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没有针对性,税收征管环节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已出台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效力层级相对较低,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所以需要进一步提高到法律层级方面。并且注册登记条件具体解释相关条文的缺失,使得现实税收征管中不能要求网络经销商进行强制性登记,从而不能达到有效的监管。

2.3税务机关电子商务管理系统存在缺陷

税务机关没有在C2C模式下建立相关的电子商务管理系统,严重缺乏相关的组织架构以及人员配置。同时,专业的复合型税务人员极为匮乏,无法在C2C模式下有效监督和管理电子商务。所以,税务机关并不能跟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由此造成了监管滞后的现象。

同时,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电子交易凭证可能存在删除以及篡改的情况,涉税信息不能如实反映。强有力的税务稽查工作可以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但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系统的完善程度不够,所以相关的税务稽查也不能及时有效的落实。

3.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建议

3.1加强税务宣传

在当今社会中,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交方面的自主纳税意识不足。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社会公民的税法知识的普及,让广大民众知道纳税的意义所在,提高公民自主纳税的觉悟。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的力度,加强税收监管过程的执行度,对于偷税、漏税的违法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也不乏存在一些电商不知道明确的纳税条款,对于自己经营的店铺他们可能根本就不知道缴纳什么税款,就跟不用说让他们去主动申报纳税了,显然不切实际。国家应该加强对社会群众的法律普及,对于那些参与电子商务的人员要有行业准入标准,要求他们懂得一些与自己经营相关的基础税法知识,明确自己要纳什么税,合适纳税,以及去哪里纳税。推动电商们学法,守法,从而激起电商们自主纳税的积极性。

3.2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规范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纳税登记制度,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当前我国实施的“五证合一”对企业来说十分实用,但是针对个人纳税者却显得不尽合理。因此,我国税务机关需要制定适合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发展的纳税登记制度。结合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税收管控系统,并给出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税务机关还应明确界定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和应税对象。并且,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明确相关的税率以及纳税的时间和地点,加强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

3.3完善税务局的管理体系

税务局应该设立针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部门,以有效监督和管理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参与者。同时,也可以成立相关的团队或者是机构,对电子商务的参与人员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公安部门等其他第三方部门和单位的紧密联系与合作,在C2C模式下加强对电子商务中个人参与者的监督和管理。

4.总结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势头一片大好,每年的网上交易额都能刷新历史新值,为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稳健发展,特别是规范当前发展前景较好的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中国应加快制定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法法规的制定,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主体,规范电子商务的纳税过程。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征收管理,避免纳税盲区的存在,使我国电子商务在更加规范化的路上不断发展前行。同时,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的规范也将促进税收公平,促进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魏楚月.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2:82-83.

[2]张春明.浅议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构建[J].纳税,2017,6:9-10.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北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21-67

作者简介:姚佩(1993.12-),女,湖北省枣阳人,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工商大学,会计专业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