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再认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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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一部分。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公定力,应当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对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和有关行政主体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随着民主、正义理念的深入及行政法治和理论的发展,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传统理论依据和制度构建逻辑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现,因而需要对行政行为公定力重新认识。对行政行为公定力予以完全否定甚至抛弃的选择不可取。合理的认定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即行政行为公定力具有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