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法律服务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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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法律服务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谭 程辉

中共安仁县委党校 湖南安仁 423600

【摘 要】现阶段,我国农村稳定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总体稳定的背后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本文结合安仁实际,阐述了农村稳定的现状,揭示了其形成原因,并从加强农村法治宣传、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面促进小康社会发展。

【关键词】法律服务;农村稳定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一系列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在推动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使得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和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和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度上升。农村稳定是关系到我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只有解决好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化解矛盾纠纷、用法律手段解决相关利益诉求等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当前安仁县农村社会稳定的现状

()主要表现

1、矛盾纠纷频发。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以及社会变革带来的效应,一些山林权属、宅基地、土地承包流转、征地拆迁补偿、家庭婚姻、乡村债务、相邻纠纷等一系列矛盾纠纷快速增长,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2、信访问题突出。从全县信访情况来看,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群众上访共142起,其中农村信访问题的123起,占来访总量的84%。反映村务财务不公开等问题14件,占11%;反映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资金等问题6件,占4.8%。

3、非正常死亡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性多,处理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我县情况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道路交通、生产安全、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总量居高不下,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

()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

1、矛盾纠纷大量存在。在新形势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主要集中表现在:一是山林权属纠纷。山林权属纠纷因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伴随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常常比较复杂,调处难度大。是家庭婚姻内部矛盾。家庭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主要涉及遗产继承、孩子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三是相邻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邻里之间因通行、排水、建房、修缮房屋引发的纠纷仍占有相当的比例。

2、利益群体呈增加趋势。一些群体受追求经济利益思想的影响,错误地认为“法不责众”,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自认为其利益受到侵犯,置国家法律、社会秩序、社会公道以及公共利益于不顾,纠集一帮人采取静坐示威、冲击政府、堵塞交通等极端方式,欲以人多势众和把事情闹大等手段迫使有关部门解决政策之外的养老保险、提高待遇等诉求。

3、干群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一些村干部把权力当成“摇钱树”,不是带领群众脱贫,而是一心一意在村集体的资源上“做个人文章”,自己首先“致富”,损害村民利益。二是干部作风问题。在农村确有少数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在落实惠农、优抚政策上存在认亲戚、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致使真正困难的群众得不到实惠,享受不到优抚政策。

二、当前安仁县农村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农民法治意识淡薄。调研中我们发现,有将近50%的农民认为国家制定的政策文件就是法律,根本搞不清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与政策的区别;有80%的农民从未上过法律课,也没有看过法律书籍。正是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才导致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存在“权”大于“法”“信访不信法”等错误认识。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不是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是选择打闹、上访等方式来解决,导致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

1、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萎缩。农民选择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不外乎于两种,一是选择自己认可的调委会以非诉讼的形式解决,二是调解不成,到法庭通过诉讼的形式解决。但是,当前我县农村没有真正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机构,原有2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变为自收自支的中介性服务机构后,受业务、收费等方面的影响,逐步关停歇业。到目前,没有一家正式注册的法律服务所。

2、农村法律服务人员素质较低。就我县来说,真正从事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基层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根据我县201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人民调解员大部分由村干部担任,这部分人学历层次低,加上年纪大,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化解矛盾纠纷大多是凭经验,很大程度上是“和稀泥”,从一定角度来说,制约了社会法制化进程。

三、加强法律服务,维护农村稳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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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农民法治意识

1、加大经费投入,为农村法治宣传提供保障。2011年9月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明确将法制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但实际上执行起来大打折扣。建议按照文件精神,将法制教育工作经费足额保证落实到位,才能确保法治宣传活动的正常开展。

2、建立农村法治宣传队伍。一是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组建农村法律顾问队伍,切实发挥其在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参与村居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成立农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将有一定法律知识的村居干部、大学生吸收进来,定期以法律讲座、解答咨询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创新农村法治宣传形式和载体。不断创新农村法治宣传工作模式,以文艺演出、以案释法、调解学法、农村法治广播、普法电视栏目剧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效果。此外,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普及、简单、快捷的优点,提高农民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参与民主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1、提高农村干部的法治水平和能力。要充分发挥党校宣传教育阵地作用,举办农村干部法治培训班,集中时间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等方式,切实做好农村干部的法治培训教育工作。要调动农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把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作为基层农村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指导和管理基层事物,推动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2、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实施村务、党务公开。一是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村民自治章程》《财务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二是实施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如财务收支、最低生活保障名额分配、土地补偿款发放、村集体收支等,应按时向村民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1、完善各级调解组织。要加强县、乡镇、村居、企业、行业性五级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体,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大调解机制,构建起党委政府主导、维稳综治牵头,司法部门具体实施,其他部门积极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2、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水平和能力。要从严格人员遴选考核、优化队伍结构、增强能力素质等方面着手,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要完善选聘、考核、奖惩机制。要严把调解员入口关,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年度考核、辞退和“以奖代补”等一系列制度。二是要加大培训力度。采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加强队伍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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