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23
/ 2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王雅琪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从事营利性活动中所负有的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义务,以及在损害利益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其内在含义和延伸,以及在公司法上如何贯彻、实践等问题,都不明确。拟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原点;同时从我国实践和法律出发,考察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应当从《公司法》的角度在公司守法、治理结构、商业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落实公司社会责任,但也不应当存在过多限制,避免背离《公司法》的基本功能定位和固有价值目标。

关键词: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法律化

一、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现状及现存问题

(一)立法现状及现实需要

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写进公司法。随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陆续发布政策文件,地方政府、沪深证交所、工业纺织金融电子行业等陆续发布地方或行业版企业社会责任规范。本次对该条再次进行修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草案”)第18、19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同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不过,虽然目前立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但是规定本身还不够全面,存在不足之处,这可能源自于立法本身存在的不足。首先,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现出“路径依赖”现象,过度依赖其他国家学到的经验,导致创新点不足,不能完全发挥出我国自身优势。其次,立法条文简单、粗糙,具体操作不明,可实践性弱,多为原则性规定。最后,立法规定模式缺乏体系性考虑。[1]

(二)、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法治过程中回应型法建设不足

公司社会责任法治化的过程本身是一个实践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应规范来调整公司社会责任实施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此我们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评价尺度,有关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设计是否良好,是否能够有效运行,运行效果如何,这些都取决于是否构建了符合公司社会责任特点的回应型法律制度。显然,我们在这一方面还不够:我国公司法因为实践历史短暂,经验不充分,传统制度上先天不足,内部治理机制并不完善,公司自治程度低,强制性规则目前还比较多,还主要体现为压制型法特征。

(三)、公司社会责任名实不符

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规范的本质目的在于责任。从目前我国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条文中分析,由于对公司社会责任性质探析的不足,相关条款基本是倡导性条款,并不是在对公司社会责任之责任本质的考量下进行立法。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力大,呈现出政策导向性的特点,规定的基本都是原则性的概念、相对抽象和粗漏。公司社会责任的政策导向性特点不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治化起到了反向作用,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

(三)公司法社会责任立法体系性和科学性不足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要遵循科学的立法体系。体系性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设计时,不仅要求反映并符合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的现实条件,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成文法系特征,它是具有内在的、科学的、结构性的整体。首先,《公司法》第 5条所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仅为一个孤立的宣示条款,从整体情况考虑,该条仅为原则性规定。其次,立法过于碎片化,散落于各部门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规定凌乱,不能充分发挥规制作用。其中《民法典》第86条、《公司法》第5条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在一些部门法如《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旅游法》(第6条第2款)、《合伙企业法》(第7条)、《网络安全法》(第9条)中也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公司法》《民法典》中的规定未能形成有效的规则体系合力,也缺乏相应规范化的执行机制和程序,导致后面部门法中的规定也不能发挥有效的执法效果。

三、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建议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改革需要继续遵循法治的思路。从现有立法情况来看,包括公司法在内的不同部门法都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回应,以散落的方式对公司社会责任做出规定,但是仍有不足。因此,从时代性的角度、国际化的要求出发,需要基于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构建的理念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凭借现代立法技术和手段,同时发挥我国特色,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予以完善。

(一)回应型公司社会责任法制的完善

第一,从公司法对社会责任完善的角度为出发点考虑,应该建立或者完善符合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规则。回应型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制以企业内部自主规制为主,传统法律规制为辅,因此可以完善企业内部责任管理体系,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的内生行为。

第二,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2006年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了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报告制度,具有很高的示范意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未来不仅要求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报告制度,对于其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也应如此。

第三,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构,用来应对现代社会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要求。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因为现代企业的规模日益扩展,在此情况下,公司需要设置一个机构来正式表达并明确维持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意志和价值追求,并践行承担社会责任。

(二)基于法治要求落实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和程序

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实施。鉴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目前“有责无实”的困境,如何完善执法机制、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诉性以及完善程序保障机制就尤其重要。

第一,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执法机制。首先,应当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制。我国建国后较长时间内行政本位比较盛行,改革开放以后已经有所改变。尽管目前政府逐步淡化行政权力,不断转变行政观念,但是行政执法模式仍然较受青睐,依然受到大家的重视。其次,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我们同样也应该借鉴在一些部门法中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助落实于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制度,如环境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应对风险社会而设置的预防性司法制度等。

第二,区分公司类型,针对公司的不同类型建立不同社会责任、义务,从而最大程度上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区分具有公共组织特征的国有公司和普通的私营公司。基于我国现实国情,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对石油、通讯、自然资源等民生领域实行垄断性经营,因此,国有企业具有较为明显的公益性以及从事行业的基础性,因此,在承担社会责任上更加应当规定为这些公司的强制性义务。而民营企业,其组织本身不具有公共性或公共性较弱,应当更多的予以激励性规则规制,利用市场的内生动力,促进企业自发承担社会责任。

(三)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能够促进公司自身发展,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能够增加社会福祉,促进社会发展。从国际上一些公司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来看,它们日益重视研究如何通过法治手段促进公司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之中,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公司存续进步发展的关键,也是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有效成果的重要手段。而一些公司法治相对落后的国家不断借鉴吸收,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能够促进公司社会责任实现。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将责任实现外在的强制性转变为内在的自律性,借助市场的力量推行,通过公众监督执行。

四、结 语

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修改意义重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将公司社会责任规则在法律实施层面加以完善,要求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不能再浮于云中。中国企业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潜力的部分,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形成市场机制与实现经济现代化的重要经济条件。科技高速发展和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中国企业要基于现实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这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培养企业契约精神的重要一步,这才是企业源源不竭的生命力。唯有如此,中国企业才能在世界竞争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沈贵明.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以市场制约机制为视角[J].学习与探究,2014(10):61-66.

* 作者简介:王雅琪,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诉讼法学21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