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本位——经济法的本位观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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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部门法都基于一定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协调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本位为其本位观的经济法,不同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私法,与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也有所不同,它是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首要任务;以追求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和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为基本价值取向;以促进社会合作,保障经济安全作为维护的目标,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