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企业法律监管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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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企业法律监管研究

王雅婧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金融科技的出现与运用使得金融服务成本大幅下降,同时大幅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降低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业务模式、组织方式以及金融市场格局。但金融科技的出现并未改变金融的核心功能、金融运行的基础机制、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虽具有提高效率、降低门槛等优点,但同时引入了新的风险,在金融运行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问题,也给监管当局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科技;法律监管;监管方式

近年来,金融科技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引起监管机构的广泛关注在新兴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科技创新性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从较为单一的金融机构拓展至金融机构、技术企业、互联网公司等多元化供给者。其中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尤为迅猛。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给金融服务供给结构供求匹配、风险布局等都带来了巨大变化。

为此,应重塑金融科技监管理念,充分利用监管科技的发展来匹配金融科技的创新应用,对于大型科技金融平台注意创新发展和强化监管并重,加强金融科技监管的统筹协调。

一、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的异同

     金融科技的出现与发展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之前,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已有多次技术革新,如 ATM 机、电视可视图文技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技术的出现虽然促进了新型服务模式的诞生,并在一定程度对传统银行体系产生影响,但是,金融业务模式、法律关系和监管制度并未因新技术的出现而发生根本性变革,同时也未对金融体系稳定产生大的冲击。当前金融业面临的技术环境较虽较以往呈现出新的特点,不过金融科技是否会从根本上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和监管框架还有待观察。

(一)金融科技较之传统金融的不同点

金融科技涉及的机器学习、生物识别等技术使得金融运行和金融风险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催生了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与组织形态,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对其风险状况作出准确评估的难度骤增。传统监管工具难以覆盖已经显著拓展的金融业务范围,对于新型金融业态的监管也非常有限。在此情况下,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充分发掘金融科技的巨大潜在收益,成为监管当局面临的重大挑战。

金融科技的广泛运用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推动了金融服务场景化,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改变了金融业务模式与组织形态,拓展了金融服务核心要素的范围。但是,金融的核心功能、金融运行的基础机制、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并没有因金融科技的介入而发生改变。

1、金融科技的运用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金融科技的引入使得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交易时能够根据其交易行为模式自动对其信用水平进行评估,取代依靠资产抵押与正式财务报表的传统方式。同时,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图像识别系统等金融科技解放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大量人工,例如将客服中心和柜台。使金融机构的零售业务由劳动密集型转变为资本密集型和智力密集型,大幅提升了运营效率。生物识别与人工智能使得原本需要客户至金融机构现场的办理的业务得以通过手机远程进行,消费者的交通与时间成本极大降低。基于移动支付体系、信贷、支付、保险、证券、财富管理等金融业务得以整合在单个手机应用中,让相关金融操作前所未有地便捷化,金融服务效率得以极大提升。

2、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变得更加灵活多样。通过金融科技的运用,金融机构的服务模式逐渐由“以客户为中心”走向了“以用户为中心”,可以支持客户个性化的需求。金融服务场景化将金融产品融入消费者日常生活,通过线上线下的无缝对接,提供最适合客户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方案,使客户得到更精准的金融服务。在金融服务场景化模式下,金融产品研发从最终使用该产品的真实场景出发,深度挖掘有效需求,并按需定制产品功能,提升需求匹配度,使产品定位及目标客群更加清晰,与潜在客户兴趣和消费习惯相结合,客户目标更为精准,效率更高,提供服务的方式更加灵活。

(二)金融科技较之传统金融的相同点

金融科技虽然带来了极大的技术革新,但究其根本,金融的核心功能、基础机制、最终目标没有发生改变。

技术创新有助于扩大金融服务渠道、提高经营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     金融科技虽然发展较快,引起广泛关注,但尚未产生新的金融模式,  从国际普遍做法来看,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科技企业,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和渠道,即不论运用物理渠道还是互联网渠道开展业务,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就应依法取得金融牌照,遵循相同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

二、金融科技带来的潜在新风险

金融科技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潜在风险和监管挑战。毫无疑问的是,金融科技的发展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工作量和复杂性。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两个领域是支付技术和基于算法的高频交易。支付技术的发展大大减少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对于微小价格差异的套利交易成为可能,这就有效扩展了可行金融交易的边界。基于算法的高频交易则带来了金融交易量的迅速扩张。而金融交易量的扩张也带来了监管工作量的增加,此种变化相对对于交易能力也有所要求因为高频交易可能会使原本微小的失误放大。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视野

近年来,对金融科技的关注和研究在各个国家与组织之间不断加强。各组织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从不同角度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与发展进行研究,探索如何完善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式。其中,金融稳定理事会主要关注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要研究金融科技对银行经营模式、市场地位和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以及对银行监管提出的挑战。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主要关注金融科技对传统支付方式和支付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影响。

(一)各国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根据金融业务的本质分类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其中,对吸收公众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从事投资咨询、开展资产管理等业务均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

以欧洲央行为例,其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银行的准入程序征求意见稿,基本理念是:第一,作为监管机构,应采取技术中立原则;第二,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因此,科技企业从事银行业务或投资入股银行,应适用与其他银行统一的牌照要求和监管标准。另外,针对一些科技企业是否能申请银行牌照的问题,应根据该企业是否具有能够充分认识、理解和管控风险的能力,以及作为银行股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还有由于其业务模式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采用新技术之后,管理层以及监管机构必须予以更密切的关注。

(二)各国监管部门普遍加强了对金融外包风险的监管。金融科技中的分布式账户、大数据、云计算、客户身份认证等技术应用,大多数属于金融机构的外包业务范畴,各国监管机构普遍将其纳入金融机构的外包风险监管范畴。但是,外包业务环节中的金融风险不能被一并“外包”,金融机构仍须承担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

四、金融科技监管优化改进措施

(一)完善金融科技消费者保护制度

在金融科技企业繁荣发展的背景下、更多消费者选择在金融科技平台上购买各种理财产品。但普通民众缺乏金融专业知识,缺少专业判断能力,因此常常会出现各种金融理财纠纷,可能会造成自身利益的受损。针对此种情况,相关监管部门应在金融科技平台健全消费者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保护工作。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责任承担、风险分配以及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方便有关执法机构部门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好相关法律制度,督促各金融机构做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能够通过公开渠道了解产品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使反垄断标准更科学化、明确化、精准化

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有助于市场的竞争,但也会滋生垄断。垄断会给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危害,因为其与金融基本的风险分散理念背道而驰。随着科技日益发展,金融科技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较为容易,且可以逃避监管,这便大大提高了聚集性风险。因此,未来金融法将需要不断完善在反垄断方面的监管。

(三)监管机构包容审慎监管

监管机构对金融科技平台进行监管首先要采取开放态度。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新兴技术的关注、监测和研究,当前尤其要密切跟踪研究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和金融监管的影响,应加强与业界,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的沟通交流。

监管机构也许不需要知晓全部的技术细节,但需要了解新技术的基本属性。最重要的是,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要穿透业务名称和业务现象去分析并界定业务的本质。如美国监管者把 Lending  Club 的网络借贷模式认为是证券化活动,把代币发行融资(ICO)认定是证券发行行为;我国“一行三会”等七部委经过反复研究分析,认定 ICO 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只要从事具有相同业务本质、法律属性、风险特征的金融活动,就应遵循统一的监管规则,以确保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这是功能监管的核心要义,也是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这一要求的重要原则。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创造确保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秩序。  (四)探索完善监管方式。

监管沙盒、创新指导窗口和创新加速器等监管方式经过不断发展,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监管沙盒,备受瞩目。监管沙盒是指针对现有监管框架内尚在观察的金融产品、服务或机构,由监管机构根据其风险程度和影响面,按照适度简化的程序,允许金融机构或科技企业在限定条件下,利用真实或模拟的市场环境开展测试。经测试表明适合全面推广后,可依照现行监管法规,进一步获得全面牌照,并纳入正常监管范围。运用监管沙盒,需要整个社会从上至下具有较强的试错和容错理念,帮助市场主体全面准确了解监管规定,避免在合规上“走弯路”。可以说,我国的试点机制就是中国的“监管沙盒”。下一步,我国监管机构应密切跟踪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监管沙盒机制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试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