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 110031
(一)法系不同也有同样的难题
国内法律界对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曾有过一些研究分析。有的研究角度是美国法院裁判文书的遣词造句方式[[1]],而事实上,美国的法官与法官之间写作裁判文书的论证方式差异之大在国内也不时引发批评[[2]]。有的研究则将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归结于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健全[[3]],可是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几乎是全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系统的通病,美国比较法学教授梅利曼曾在比较了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系统判决后指出,“大陆法系国家总是把法院看成一个不露面的整体,大陆法系法官在法律职业界默默无闻,法官的审判意见不为人们所重视,人们也不根据意见来研究法官们各自的思维方法,偏见和癖好,虽然偶尔有例外的情形,但总的趋势表明,大陆法系法院的判决很大程度上是照本宣科。[[4]]” 这些只局限于有限的美国裁判文书研究文风或者不考虑司法系统本身的运行规律只考察法院的行政体制的研究意义有限。
从对美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写作体系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中美两国的法院虽然从审判制度到法系均有很大区别,但是却面临着很多类似的问题。而且解决问题的思路也颇有相近之处,比如美国法院为了节约诉讼资源采用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我国法院系统为了缓解案件审判压力也正在推行类似的措施。可见审判工作规律本身存在某些超越法律体系的共性,使不同司法制度的国家之间也存在相互借鉴的可能。在借鉴其他国家裁判文书写作体系经验的过程中,一方面不能因为所在法系、司法体制等方面有不同就只关注于某些技术细节(如只关注裁判文书的格式和论证方式),另一方面,也不能不考虑我国的特殊国情一味照搬。比如在裁判文书中表达法官不同意见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院系统中早有尝试。2000年左右,广州海事法院以及上海、北京的部分基层法院曾经尝试在判决书中直接写明法官之间的不同意见[[5]],并将判决中的“本院认为”改为“合议庭认为”,但是引发了很多问题。例如某些案件是审判委员会改变了合议庭意见,这种情况如何表述,在判决书中写明法官不同看法,少数意见对败诉方当事人有利,引发上诉、上访甚至缠诉不休,最终这些尝试没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提升我国法院裁判文书写作整体水平,对国外的经验不能简单照搬,而是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中寻找可借鉴之处。
(二)案件可以繁简分流,裁判文书也可以繁简分类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员额制下法官数量有所下降,案件数量却逐年上升,“案多人少”成为多数法院面对的首要困难。为了完成办案任务,几乎每个法院都定期通报办案数,加班并牺牲个人时间办案成了常态。而各地法院自己发布的数据也表明了法官面临的巨大办案压力,于是媒体上充斥着“女法官为了办案放弃怀孕”“法官加班到深夜”“法官疾病缠身坚持加班”“全院放弃节假日休息加班结案”的报道。同时,媒体上时不时的还经常爆出法院裁判文书充斥低级错误的新闻[[6]],在各类社交媒体上,指责裁判文书中存在回避观点,所谓的“说理”只是把证据和事实重新罗列堆砌一遍,论述缺乏逻辑等问题的声音也一直断断续续的出现。对于这些问题,一方面确实存在某些法官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较差的原因,但是不能简单的只归结于这一个原因,而忽略了法官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这一现实。我国的司法改革决策部门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近年来不断的推行诉前调解(减少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民事诉讼速裁(压缩诉讼流程)、刑事认罪认罚(节约庭审时间、降低上诉率)、民事案件二审独任审理(减少法官参与庭审数量)等措施。同时还对某些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了精简,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中已经允许法官在当庭说明裁判理由后在裁判文书中可以不用写明裁判理由。虽然我国简易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文书载明的内容量相比美国法院还是不够“精简”,但是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逐步探索,一定会有更多的裁判文书写作方面的“繁简分类”措施会继续推出,减轻法官们的冗余工作负担,让法官的精力能够合理分配,避免在需要认真说理的裁判文书上草草敷衍了事。
(三)指导案例怎么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形成的都有复杂的文化背景和传统因素,很难单纯的论证哪个更加先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法院系统往往并不排斥判例的作用[[7]]。因为法律是基于已有问题提供的解决办法,具有滞后性,概述式的法律条文因其高度抽象也有局限性,作为法律条文补充的司法解释也无法对所有法律未及之处事无巨细的进行覆盖,注定会有某些疑难问题出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之外。我国的法院系统也同样重视判例的作用,不仅最高人民法院会定期发布和废止指导案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主编的民事、刑事审判参考以及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刊物
,不断的为全国的法院提供各种各样的疑难案例用于指导审判。无可否认,指导案例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系统中事实上的审判依据来源之一。但是与各类指导案例在不同渠道发布的热火朝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虽然这些指导案例中的观点会被同级或下级法院采用,观点来自指导案例一事多数情况下只记载于法院的审理报告和合议庭笔录中[[8]],与判例法体系下的美国法院裁判文书中经常直接引用其他判例乃至判例中的法官观点不同,由于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通常只套用判例的观点,并出于“言多必失”或者担心改变了观点原意等顾虑很少详细阐述观点的推导过程和来源,导致很多裁判文书中论证的理论依据不足,有时不可避免的让裁判文书显得“说理不充分”。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下,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并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在遇到某些疑难案件和法律理论问题时,必然会需要理论依据为自己的推导过程寻找支撑。从审判角度看,理论依据的选择首要是权威性和统一性,换言之,在某个争议问题有多个不同看法时,被上级审判机关认可的观点显然在权威性和统一性上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从对美国裁判文书写作中对判例的引用方式来看,直接引用高级法院认可的判例观点可以很好的为法官的论理提供权威性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在2015年曾经选发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李彬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编者按中认为该文书中多处写作方法是“有益的尝试”,该裁定书在论述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区别时,直接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省佛山市黎景全案”和“四川省成都市孙伟铭案”作为裁判观点的佐证依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论理中直接引用指导案例没有持否定态度。[[9]]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已经全面推行了类案检索制度,同时随着我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将更多的担负起统一下级法院法律适用尺度的职责,并建立起更加完备的指导案例发布制度,而且高审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也将更加倾向于对疑难法律问题的阐释。如何更好的发挥指导案例和上级法院典型案例的作用,为各级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提供理论储备,还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比如典型案例裁判文书中的论述是否也可以引用作为论据等等。在成熟的指导案例适用体系下,法官对于法律问题的精彩论述如果有机会被发布乃至被其他同行引用,也能很好的提升法官的成就感和职业尊荣感,促进法官提升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视程度。
[[1]]莫旻荧:《中美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比较》,载《学术论坛》2018年第2期。
[[2]]前引[6],第106页。同[11],第64-67页。
[[3]]李若君:《中美判决书论证风格之差异及制度根源 》,载《金陵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4]]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5]]前引[26]。
[[6]] 以“以法院判决,错字”为关键词在网络搜索引擎上搜索,仅2021年被媒体报道的多处错字的判决就有多起,如:《法院5页裁定书10处错漏字,别管这叫原汁原味道》,网易网,https://www.163.com/dy/article/GM6I8DPV055004XG.html,2022年1月30日访问。
《某县人民法院两份错字连篇的裁判文书,让司法的尊严何处安放》,网易网,
https://3g.163.com/dy/article/GFLJG0PU0550A3NK.html,2022年1月30日访问。
[[7]]前引[27],第47页。
[[8]]尤其是对最高法院各审判庭编写的法律法规理解与适用,刑事、民事审判参考发布的案例,人民司法等刊物刊登的案例,因其不是正式发布的指导案例,下级法院在采用观点时通常都对出处避而不谈。
[[9]]李彬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0集(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