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对国际避税行为的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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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对国际避税行为的规制

冯寒雪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

摘要  国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或减轻其纳税负担的行为。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实现在全球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总是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国际避税,导致国家财富大量流失。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国际避税现象愈演愈烈,国际避税方式与手段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迅速,面对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行为,我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反避税法律制度,进一步对国际避税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关键词  国际避税方式  影响  措施

一、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是指依靠人才、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纳税人有意利用税法漏洞,从而能减少甚至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增加企业利润。一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地,或称为避税天堂、离岸金融中心。通常是指根据该国或者该地区的税法相关规定,避税者在当地投资办厂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免税等政策的地区。毫无疑问,商人逐利的天性会驱使企业去到避税地投资,在此地投资和从事与各种经济相关的活动,并在该企业取得经济收入或有利益流入时能获得最大利益回报。有效、合理的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活动,是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理是将尽可能多的企业利润转移到避税地,从而逃避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征管,减少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一般是利用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设置信托、设立离岸公司等模式进行国际避税。

(二)通过资本弱化进行国际避税

资本弱化是指公司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或其他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了股权比例,而增加贷款比例,导致公司债务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超过一定限度的现象。对于采用资本弱化的企业,要么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表现出出资不到位或者虚假出资,债务比例大于股权比例;要么是在公司成立后的运营期间,不断的向关联企业贷款,使债券融资的比例远大于股份投资。资本弱化实际上就是公司目的性的减少权益资本筹资比重,增加债务资本筹资所占比重。

(三)通过无形资产跨境交易转移利润

数字企业主要依赖无形资产来进行运营,而无形资产的流动性非常强。数字企业利用这一特点,进行无形资产跨境交易来进行国际避税。无形资产跨境交易利润转移主要靠下列4种具体手段:通过成本分摊协议进行转让定价避税,设立避税地空壳公司或离岸账户进行转让定价,将无形资产无偿向境外输出以达到侵蚀境内的企业利润的目的,或者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采取不合理手段以达到侵蚀居民企业税基的目的。根据避税地的避税安排,数字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壳公司和经营公司,数字企业将无形资产例如品牌使用权转让给壳公司完全控制,而相应的运营公司使用无形资产则必须支付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达到利润转移的目的。

二、数字经济下国际避税行为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由于数字经济带来的新商业模式的发展,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在应对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行为时已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这就直接影响到了国际税收征管的多个方面也给各国税基的稳定带来很大的威胁。

(一)给属地课税联结度及常设机构规则带来极大挑战

根据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规定,确定一国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需要遵从属人和属地两项原则。属人原则是指如果一企业是某一国的税务居民,那么该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收入都需要向某国交税。属地原则是所得来源国可以对本国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进行优先征税。而这两项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使用“联结度规则”来判定所得的来源地, 然而, 数字经济下,数字化企业的经营业务往往不需要设立“经营实体”, 联结度随之变得越来越模糊甚至消失, 相较传统企业的经营业务,联结度规则在数字经济下变得越来越难以适用。

(二)对企业收入定性规则构成严重冲击

在国际税收协定适用过程中, 企业收入的定性不同, 适用的征税规则也就不同,同时也会影响到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即来源国和居民国谁有权征税。一般来讲,一个非居民跨国企业在来源国具有常设机构时才需要向该国交税,但如果此企业的收入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则可能直接按照税收协定交纳预提所得税。因此,跨国企业的收入定性问题,直接影响着所在国的税收利益。

(三)给各国带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风险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指跨国企业利用世界不同国家间税收征管制度的差异,以及国际税收规则的漏洞,通过各种税收筹划尽可能的减少其在全球的应纳税款,甚至达到不用缴税的效果,对全球各国税基造成严重侵蚀。数字经济背景下,无形资产的开发与使用以及在线交易数据的虚拟性,为跨国企业开展国际避税活动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同时也更大程度的侵蚀着世界各国的税基,造成各国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数字经济下我国对国际避税行为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国内税收立法

由于我国开展国际反避税的时间较国外晚,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加强完善我国相关的税收体系。跨境交易的频繁发生,税法的漏洞或灰色边缘成为了数字企业避税的动机。我国需要制定专项反避税规则同时配以司法解释,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为应对国际避税行为在国内立法上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在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方面,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首次加入了反避税条款。这样使税务机关监测企业法人个人账户信息更加方便,通过财务数据比对,其海外账户以及持股公司的信息也会异常清晰,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稽查。

(二)完善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法律制度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无形资产的地位逐渐重要,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方式。制定无形资产范围、价格衡量以及转让定价调整方面的实施细则,是规制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行为必须要做的工作。一方面,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只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关联交易类型中用列举的方式予以说明。另一方面,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有形资产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应该增加规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法律条款。建议在现有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针对无形资产的特点,细化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和选择顺序,找到最适合的调整方法。

(三)加强国际合作,协同治理避税

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数字经济体,在国际反避税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必须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共同治理跨境视域下的国际避税问题。而数字经济全球化、数据化、虚拟化的特点,决定了数字经济下的避税与反避税管理不是单个国家的事务。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治理应当基于多国家间的一致协作与配合,建立高程度的国际税务征管合作体系。加强与其他相关国家的合作,一同研究现有数字经济的利润转移、资本弱化的手段,有助于加快建立全球共享的案例和数据库,共同打击国际避税行为。因此应当积极参与多边合作,提高数字企业的透明度,减少国际避税和税基的损失。

四、结语

数字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同时数字经济和数字企业也不断发展壮大。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入国际市场,我国也面临较大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挑战。因此加强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研究,促进国际合作协同治理国际避税有利于保护我国税基,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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