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近年来滑雪运动的发展导致滑雪伤害案件日益增多,理论界与实践中对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同时,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系。本文以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为研究对象,论述研究的必要性,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形成适用于滑雪运动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提高滑雪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力。
关键词:滑雪运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
一、滑雪运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之必要性
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对我国冰雪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明确滑雪运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发展我国冰雪运动的前提与基础,基于此目的,有学者指出应当在基础性标准的框架下,以行业为区分制定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同时,在行业内适用该标准时也应充分考虑体育项目本身的特征而对应不同的责任,不可一概而论适用统一的标准,对不同行业造成不公平的局面。通过分析以下三点因素可知,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与适用有其紧迫性与必要性。
(一)安全保障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包含的作为义务与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要求滑雪运动场积极履行预防警示、设备配备、人员管理、电子监控等方面有的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是不作为侵权。一般注意义务更多侧重于对道德、公益层面的考量,并不涉及第三人介入时的补充责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过错第三人不能赔偿或不能全部赔偿时作为补充责任,全面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二)滑雪运动固有的风险性与技术性
滑雪运动有较高的风险性,滑雪者在运动过程中发生危害的概率更高。作为冬季运动的滑雪对于场地及气候的要求更高,使得滑雪者对运动场所的安全保障需求更高。滑雪运动有较强的技术性,为保障滑雪者的安全,滑雪运动场所需要有更高的防止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
(三)滑雪运动侵权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随着我国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冬季运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青睐。但与此同时,与滑雪运动有关的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且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滑雪运动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及赔偿范围是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综上,滑雪运动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存在学术与实践层面的空白与争议,为保障未来滑雪运动的蓬勃发展,促进冬季运动行业的繁荣,有必要对滑雪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认定、判断标准作深入探究。
二、滑雪运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之具体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于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与限度、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是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然而,现行相关法规对此仅做诸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此类盖然性的规定,对其应予保障的范围类型或是其范围界定的标准并未详列,滑雪运营场所亦是如此。此时,我们就需要结合现有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对其安全保障的范围予以考察。
(一)确定滑雪运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设计,缺乏司法实践中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认定的相应制度。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是存在于滑雪经营场所与其对象之间的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界限也正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所在。一般情况下,应达到而未达到合理限度的行为往往构成侵权行为从而承担侵权责任。当超出了合理限度,行为人无法合理预见其行为造成危险的可能性时,则不承担责任。这种限度应结合各行业特点,遵循“区别性原则”加以区分。因此,结合滑雪运动的特殊性,我们应结合适用不同标准综合考量。
(二)作为高危经营项目的滑雪运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之标准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主张应当以一个合理人的客观行为标准判断经营者是否对潜在风险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也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和标准。王利明教授提出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应当以义务人是否获益、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社会的一般观念等加以确定。后又提出可以参考法定、行业、合同标准以及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标准予以确定适用。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是应结合个案考虑意外事故的后果、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对危险的可预测性、意外事故防范的可能性以及可规则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笔者认为,滑雪经营场所应当首先以法定标准为基础,有约定标准或行业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以约定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准。关于违反行业标准是否应认定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取决于法官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
三、关于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认定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划分各方责任的依据。归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发生后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以下认识,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通过对该类案例分析得出,法院审理中主要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存在过错则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一些例外情况下,行为人不作为也有可能存在过错,如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伤害,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虽没有提及过错承担,但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滑雪场伤害案件中,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将证明滑雪场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配到受害者,会导致因无法举证而使受害者不能得到相应赔偿。有学者指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导致。受害者只要证明伤害的发生与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就直接从损害事实与违反义务的行为推定义务主体的过错,如果义务主体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认定的要件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法律条文及现有相关研究,本文总结了以下四个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造成相应主体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是产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认定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首先应有滑雪场未尽义务而导致受害者在滑雪场内产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的事实存在。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更为常见。
2.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指的是滑雪经营场所自身履行义务时存在疏漏与不足,导致滑雪伤害事故的发生,或是其未能预见并防止第三方侵害的发生,同样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认定应结合上文的四个标准综合考量。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当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构成因果关系,则义务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
4.过错
行为人过错是侵权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安全保障义务是滑雪经营者承担的较为严格的法定义务。当义务主体不作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于可预见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滑雪运动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或救助未能达到行业规范,均属于义务主体存在过错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该类滑雪运动纠纷案件中,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则可以认定滑雪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成立。
四、结语
安全保障义务旨在强调经营场所履行注意义务,保护受害人利益,实现对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社会正义。但是对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设计也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责任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不能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过分加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设立并不能完全杜绝滑雪运动伤害案件的发生,但能够一定程度上规范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有效转移与分散潜在风险,促进滑雪运动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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