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性质异化的法律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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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性质异化的法律规制

常通

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陕西咸阳 712000

摘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够为农村地区提供必需的金融服务,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合理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保障其稳健运行,使其有效地服务于农村经济。本文将探讨农村信用合作社在逐渐异化的合作金融性质下,应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其治理结构,完善成员权利保护,并构建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以促进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性质异化;法律规制

引言: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着独特地位,其健全发展直接影响到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增长。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这些挑战来自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成员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在此背景下,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对其加以规制,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性质异化原因的法律分析

1.农村信用社合作定位矛盾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本的定位是资金互助性组织,但在实践中,其合作性质逐渐减弱。农村信用社最初是由农民自愿入股成立的,随着经济发展,政府的行政干预导致部分社员非自愿加入,偏离自愿入股的初衷。历史改革过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尽管强调民主管理,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却通常呈现出“官办”的趋势,并且社员对社的经营管理关注不足,使得民主管理形式化。农村信用社原本是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可近年来,农业贷款比重不断下降,而乡镇企业贷款比重却持续增加,暗示着资金更多流向非社员,导致服务社员的资金减少,商业性质增强,与合作金融的初衷相悖。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性质的异化,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农村信用社合作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性质异化的法律规制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是一个关键因素。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权力分配不均、决策程序不规范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首先,农村信用社内部存在着权力集中、权责不清的现象,少数人或者特定群体掌握了决策权,而广大社员的参与度较低,导致了社员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农村信用社的决策程序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决策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干预、内部交易等问题,导致了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再者,农村信用社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对象与监督者之间存在利益交织、监督渠道不畅通等情况,导致了监督效果不佳,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这些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金融性质,使其逐渐偏离了初衷,从而需要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和规范。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性质异化的法律规制路径

1.将农村信用社定为农村合作金融

首先,立法需要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确保其在提供金融服务时,更加注重合作原则。具体而言,相关法律条文应详细规定其业务范围、操作规范及风险控制要求,以增强其业务执行的合法性。监管框架的强化必须与时俱进,适应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金融特质。监管机构需制定专门针对这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流动性管理及贷款额度控制等监督规则,保证其稳健运作,有效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政策要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多样化的服务产品,满足农村地区多变的金融需求,提高服务的覆盖率。

为增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法律还需促进其提升管理水平,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支持技术创新建设,使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够提高服务效率,减少运营成本。具体包括支持合作社利用数字技术进行资金管理、贷款发放及风险评估等措施,加强内部成员的管理,使其专业能力与行业标准相匹配。法律应强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责任体系,让其在追求经济效益时贯彻合作与公平的原则,要求其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和业务进展,以及建立对成员的权益保护机制,提升对外透明度,确保内部成员对合作社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其操作的公正性。

2.强化农村信用社合作内部治理结构的合作性

法律制定者要细化治理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及成员大会的职权与运作方式等结构,让这些治理实体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比如,制定关于成员选举董事和监事的详细标准,确保这一过程具有公正性。相关人员需优化决策过程的公开性,根据法规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向所有成员公开决策记录,提升管理层的责任感与合作社整体的信任度。相关人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在线平台,供成员访问这些信息,提高信息的可访问性。

法律制定者还要制定相关法律,鼓励或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实施内部培训计划,提升成员对合作金融原则的理解,培训计划可以包含合作社运作的法律基础、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提升治理结构的整体效能。相关人员应制定绩效评估机制,对管理层的管理效率、财务透明度及成员满意度的考核进行定期评估,采取奖励或纠正措施,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管理策略和人员配置,保证管理行为与合作社的目标一致。法律还要确保合作社成员在治理中的参与权得到实际执行。比如,规定成员对于合作社重大决策有表决权,且其表决权的行使不受不合理限制,增强成员的归属感,使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有效性。

3.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成员权利保护

相关法律可以明确成员的投票权、信息获取权、利润分配权等基本权利,确立成员权利的保护机制,并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让每位成员在决策过程中的投票具有同等重要性。法律还应要求合作社定期举行成员大会,保证所有成员均能参与到合作社的管理与决策之中。相关监管机构应设立明确的监督程序,对合作社的运作进行定期审查,保证其合规性。

相关人员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处理成员关于管理不当或权利侵害的投诉,让成员在权利受侵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济。法律要鼓励并支持合作社通过内部培训加强成员对自身权利及责任的认知。提供法律、财务及合作原则的教育,以增强成员的参与度。此类培训不仅限于新成员,也应定期对现有成员进行,使所有成员都能跟上合作社政策的更新与法律环境的变化。此外,法律还需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使成员能够实时监控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增强治理的透明度,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简化成员的参与流程,比如通过电子投票系统使成员能够远程参与决策,大幅度提高成员的参与积极性。

4.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异化的法律责任

立法应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在金融服务提供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具体的法律标准,如对于不当贷款操作或风险评估失误导致的经济损失,合作社及其管理层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相关人员需制定专门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指导原则,涵盖资金运用、贷款发放、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监管机构要定期审查评估,确保合作社遵守法律法规。

相关人员还应强化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合作社建立健全的信贷政策、风险预警系统以及紧急应对措施等风险评估内容,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还应明确合作社对成员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其提供真实、全面的财务及业务信息,以便成员做出知情的决策,可以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审计结果及重大决策的背景,通过这种透明化的操作,增强成员对合作社运营的信任。此外,合作社需要设立有效的内部投诉处理系统,及时处理成员会让客户的投诉,建议引入第三方仲裁或调解机构,处理合作社与成员或其他金融机构间的纠纷,以保障双方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探讨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性质异化的法律规制路径中,相关人员通过明确法律地位、强化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成员权利保护以及构建专门的法律责任体系,可以有效地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实施这些法律规制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注意保持法规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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