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7
121 个结果
  • 简介:网络诽谤是一种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工具实施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网络诽谤引起的侵权纠纷是网络技术产生发展过程中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在对网络诽谤认定过程中,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两者之间的界限很难把握。在对其约束和规制的过程中,极易引发与言论自由和网络监督的价值冲突,由此带来诸多的质疑和争议。

  • 标签: 网络诽谤 言论自由 网络监督
  • 简介:继王帅、吴保全之后,遂宁市蓬溪县又惊现青年邓永固所谓诽谤政府(官员)案。从三案社会整体反应来看,多数人都很明显地站在王帅们一边,认为政府做得过火了。

  • 标签: 政府 诽谤 正视 蓬溪县 遂宁市
  • 简介: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2007年5月20日,最后一名被告人薛志敬因犯诽谤,被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 标签: 县委书记 诽谤罪 山西省 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 稷山县
  • 简介: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与价值。但言论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化权利,而是一种可克减权利,其行使受到名誉权的限制。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中"诽谤"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但与此同时,"诽谤"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究其根源,即是在对"诽谤"的认定中,言论自由是否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据此本文基于言论自由的视角,从法理上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需要,法律上言论自由条款的神圣地位,事实上顺应国际潮流的趋势三个层面论证了"诽谤"的认定离不开言论自由的考量。

  • 标签: 诽谤 名誉权 言论自由 治安处罚
  • 简介:从2006的“虐猫女”、“铜须门”事件,到后来沸沸扬扬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人肉搜索”似乎已越来越多地同网络暴力划上了等号。因此,在刑法因应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欲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之时.有人指出“人肉搜索”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

  • 标签: “人肉搜索” 出罪 入罪 网络暴力 基本权益 情节严重
  • 简介:一、偷税同几个罪与非的界限;二、税收争议中暴力抗税行为如何定性;三、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定罪及单位能否构成抗税的主体问题。

  • 标签: 偷税抗税 界限定性 单位抗税
  • 简介:2013年英国颁布了诽谤法修正案,其第5条对ISP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法,以ISP是否对发布的内容有影响或控制为标准,将ISP分为两类,并适用不同的责任构成,将通知即删除原则成文化,同时制定了明确的适用的规则。其总体方向是在坚持传统的基础上,确保法律与时俱进并且适用;在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基础上,寻求在最大程度上保护ISP而不是承担责任。英国2013诽谤法使我们从现实合理性方面审视我国网络诽谤立法及ISP现状,据此提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修改意见及我国将来的网络诽谤立法或司法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

  • 标签: 网络诽谤 网络服务商 通知即删除
  • 简介:试析走私毒品马小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实践证明,我国毒品犯罪的毒源主要来自国外,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把走私毒品这一犯罪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并列,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这表明,我国法律已明确增加了走私毒品这一新的罪名。本文...

  • 标签: 走私毒品罪 毒品走私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品犯罪 毒品管理
  • 简介:"两高"出台的《解释》针对网络诽谤的入标准做了细化规定。本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不能对《解释》做机械理解。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动用行政处罚权予以处理,而不能无所作为,使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 标签: 网络诽谤 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权
  • 简介:封建社会中,一些帝王也深知选贤任能的重要,对于滥举者要追究责任。清朝的康熙皇帝为“观九卿保举人员,非系师生,即属亲戚”,而勃然大怒,并下圣训:“滥举者之”,推行“保举连坐之法”,举荐失当,不仅要将“劣马”革职法办,连举荐的“伯乐”也要受株连。山西巡抚温保,因“保举之员无一人可用”,被革职为民,可见处罚极重。

  • 标签: 追究 保举连坐 选贤任能 封建社会 处罚 责任
  • 简介:<正>假冒商标是指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商标的主体必须是工商企业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假冒商标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人员,一般是企业的经理、厂长、设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只有对直接责任人员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非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标签: 假冒商标 直接责任人员 工商业者 我国刑法 商标管理法规 刑事责任
  • 简介:<正>为了加强同走私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1987年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对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作了列举性的明确规定。1988年1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现行《刑法》和《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走私的条款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中涉及到一些重要的刑法理

  • 标签: 走私罪 补充规定 海关法 走私行为 走私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介: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时期,商品流通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犯罪:商业贿赂,即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推销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它的通行名称是“回扣”.按《四角号码新词典》的解释,回扣的原义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搅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金.这钱实际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来的,故称回扣.”现实经济生活中,回扣又增添了新的涵义,在紧俏商品购销中,经手销售或代买主向卖方疏通以促成交易的人,亦向买主索取佣金.这同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搅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金,其本质是一样的,故可用“回扣”这个概念来涵盖这种行为.在当前商品流通领域里,不仅有现金形式的回扣,还有实物形式的回扣,如果把现金和实物形式支付的回扣,因其明显可见和易于计算数额称作显形回扣,那么还有稳形回扣.现金回扣名目繁多,有劳务费、好处费、手续费、烟酒费、风险费、宣传费、促销费等.实物回扣更是花样翻新,从金首饰、名表到高档家用电器,从为采购员做高档西装、提供桑那浴等“高档服务”到为其住宅安装电话、装修房屋等.隐形回扣,如提供性服务.各种形式的回扣实质上是一种“权”与“利”的交易,具有商品采购权或商品经销权的人利用手中的“权”,通过采购或者销售商品去交换各种形式的“利?

  • 标签: 四角号码新词典 商业受贿罪 商品流通领域 商业行贿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受贿行为
  • 简介:“不能犯”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却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种社会犯罪现象。对于这种犯罪现象,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这里通过对几个案例的分析,谈一点个人看法。案例一。甲、乙、丙到外地旅游,买回冬笋500斤。冬笋运回后,放在单位屋内走廊上,均分三箩,每人一箩,准备各自回家叫人来取。

  • 标签: 不能犯 犯罪现象 现实生活 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 案例
  • 简介:自去年以来商业贿赂一直是学术界热门话题,讨论涉及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立法构成要件之完善、与国际接轨等等,但是由于众多的论文和各派学说各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商业贿赂一词,使得这一命题不但没有得到完善反而更加混乱,本文拟从犯罪学层面和刑法个层面不同的视角对商业贿赂的立法根据、政策缺失和立法完善进行研究。

  • 标签: 市场竞争 政策术语 私营部门
  • 简介:什么是赃?晋代律学家张斐最早给“赃”下了定义;“货财之利谓之赃”。其言简约而概念明确,意思是以非法手段获得货财之利的叫“赃”。唐、宋、元、明、清历代刑书均有“以赃致”的说法。“监守自盗之赃”、“彼此俱之赃”、“取与不和之赃”等等写诸律文,见诸判案。元季曾把官吏贪赃之罪专称“赃”。

  • 标签: 司法原则 古代 非法手段 官吏贪赃 张斐 律学
  • 简介: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收受贿赂主要是职务犯罪,其本质上就是“出卖公权,获取私利”,是一种以权谋私行为,只是私利不在于钱物,而是追求性的刺激,收获性生活的感官享受。

  • 标签: 性贿赂 入罪 以权谋私行为 职务犯罪 社会危害性 收受贿赂
  • 简介:我国新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 标签: 偷税数额 有期徒刑 定罪标准 偷税罪 拘役 新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