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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不能犯的不可主要是围绕着危险的判断展开的,包括对危险概念的理解以及危险的判定。危险有无是纯客观判断,但事实危险向刑法危险的转换属于规范判断。在判断的客观、确定性、稳定性以及统一方面,科学法则标准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保证判断的客观、妥善处理认识错误以及共犯从属性等方面,“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标准也有独到可取之处;危险的“结果性”以及特殊判断构造,决定了危险的判断时点只能采取“裁判时”标准。在具体判断路径上,应采用修正的假定事实标准,且该标准同时适用于方法不能和客体不能,不允许通过行为时点代替客体进行假定性置换,也无须并用“对被害法益的现实危险的不具备”来说明客体不能成立不能犯。

  • 标签: 不能犯 未遂犯 危险 修正的客观危险说 假定事实
  • 简介:由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民意表达缺失,以及司法改革进程中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三层面纠纷解决模式的瓦解,使得现行司法制度关于融合与协调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功能丧失。在司法机关面对日益严重的纠纷解决压力与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渴求的情形下,一个具有"国家法民间化"和"民间法国家化"功能的司法层面正在逐渐形成。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不能忽视其存在一定的负效应。

  • 标签: 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 民间法 人际关系
  • 简介:在社会制度相对完善的今天,具有补偿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已经没有太大的适用必要;在危险社会中,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社会成本太高。在价值取向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把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违背了避重就轻的刑法立场。在规范学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无视意志自由理论,与处罚胁从犯的刑法立场相矛盾。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要实现的合理目标,可以通过扩张心理责任论的内容、合理解释犯罪构成等途径实现。

  • 标签: 期待可能性 个人主义 意志自由
  • 简介: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在修改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 标签: 抽象行政行为 不可诉性 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中国
  • 简介:债的相对原则是古典契约法的基石,整个私法体系都是在此基础上构建的。传统理论基于相对原则而否认第三人侵害债权之可能。后世虽然背弃此观点,但一般将债权不可作为相对原则的例外。债权具有不可是债权的固有属性,不是相对原则的突破,也不是债的效力扩张的结果。我国未来《民法典》应确立债权不可之独立原则地位。同时,债权的不公开性要求严格侵害债权责任的主观构成,以实现自由与权利保护的利益衡量。

  • 标签: 债的相对性 债权不可侵性 相对权 侵害债权
  • 简介:有效控制原则是国际法院在解决各当事国所提交的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项特定的裁判规则,其须满足两项要件——取得控制的意图和实际有效的控制行为。而且,该原则在适用上须优先考虑权利的合法所有者,严格排除非法占领行为并结合禁止反言原则。结合上述条件,有效控制原则不能作为解决南沙群岛争端的依据。

  • 标签: 有效控制原则 适用条件 禁止反言原则 南沙群岛
  • 简介:1998年10月14日,湖北某大型化工集团公司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的两名同志赶到湖北省公证处,提出不可抗力公证申请。有关该申请的基本情况是:日本某株式会社驻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日本会社)于1998年初分别与化工公司及斯里兰卡某公司(以下简称斯国公司)签订转口贸易合同,由化工公司向斯国公司供应价值77万美元的5000吨重钙,交货日期为1998年9月15日,交货地点为江苏连云港,但由于我国今年长江中下游地区在6月底至9月初暴发特大洪涝灾害,作为化工公司原料供应及产品外运主要途径的铁路运输受到严重影响,化工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不及时,产品也不能按期运至目的地,依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将遭拒收,

  • 标签: 化工公司 不可抗力事件 铁路运输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公证机关 经济合同法
  • 简介:司法过程对许多法官来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但美国大法官卡多佐通过《司法过程的性质》对其进行了生动的阐述,司法过程中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有可能进一步造法,但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随着进一步造法,开始一种找到律条的一种崭新程序。

  • 标签: 司法 遵循先例 法官造法 中庸
  • 简介:妥协是变革与保守之间的中间立场,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是基于妥协的立场而提出的。实际上,法律效果可视为是一种保守立场,社会效果可视为是一种变革立场。因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一理念也有着妥协立场拥有的同样优点,法律的稳定性仍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因此我们主张一种在法律效果基础之上的社会效果。妥协立场这一模式不但保留了法律的核心价值——稳定性,也对正义、秩序、效益等价值进行了考量,实现了审判的"合法又合理"的宏伟目标。

  • 标签: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统一 妥协
  • 简介:10月,我采访“死磕派”代表杨学林律师,文章《死磕派不是瞎胡闹》作为封面《事件律师》的其中一篇,发表在本刊10月号上。未料想,这篇仅5000余字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不小的反响。仅在本刊新浪微博上,阅读量就以万计,转载近300,杨律师也在自己的微博和博客上转载此文,转载量过千,其中不乏“法律大V”陈光武等人的再转载。文章以裂变的形式传播开来,数量巨大难以统计。

  • 标签: 采访对象 转载量 律师 文章 阅读量
  • 简介:未遂教唆要求被教唆者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不能犯不可能产生这种危险,所以必须把不能犯排除出未遂教唆的对象范围,否则徒增理论上的繁琐。与此同时,应采用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不能犯进行排除。未遂教唆的教唆者在主观上不具有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也不具有对结果的意欲,所以不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使被教唆者的行为终于未遂的内在根据和外在根据,能够有效地支配结果的不发生。不可罚说能够对被教唆者的行为进行妥当处理;缓解教唆者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未遂教唆的错误场合,不可罚说能贯彻其立场,并同时兼顾责任主义的要求。陷害教唆不属于未遂教唆的形态之一,两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陷害教唆的教唆者对构成要件结果的不认识没有客观依据,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具有可罚。认定陷害教唆可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未遂教唆 陷害教唆 不能犯 可罚说 不可罚说
  • 简介:我想我真的老了,于是,我开始喜欢翻看那些儿时不愿、不忍释手的小人书,然后会在静静的夜里微微地笑。小人书,小人书,那是给小小人儿看的书呢!多么贴切的名字,多少快乐的时光。

  • 标签: 风雨 小人书
  • 简介:专家意见往往以推断、判定、作结论的形式被运用于审判中,其目的在于解决某些具有特殊难度、不能为普通人所正确判断的专业性事实问题,它不同于普通证人证言,不同于鉴定结论,而具有独立证据类别的特征。

  • 标签: 证据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审判 专家意见 推断
  • 简介:<正>未遂教唆,或称未遂的教唆,指的是教唆者从一开始就以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终于未遂的意思而进行教唆的情形。学界对未遂教唆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关于未遂教唆的核心内涵,已经取得一致的共识,即教唆者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主观上却是反对被教唆者的行为既遂的意思。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缺乏既遂意思,所以有别于"教唆未遂"。教唆者以追求结果发生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没有着手犯罪实行或者着手实行后又有效中止的属于教唆未遂。至于教唆未遂究竟包括哪些情形,在共犯独立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的视野里有所不同,尽管如此,教唆未遂存在的只是处罚范围上的争论,至于教唆未遂本身的可罚,却没有异议。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主观上没有使被教唆者完成犯罪的意思,换言之,教唆者对于被教唆者的行为持肯定态度,但对于行为的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对结果的否定态度存在合理的根据。由此一来,是否仍然可以认为教唆者存在教唆犯的故意,这既是关涉教唆故意范围的问题,同时也是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罚的关键。所以,学者们一般认为"这

  • 标签: 未遂教唆 实行行为 可罚性 不能犯 客观危险说 法益侵害
  • 简介:日前,某市正式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从某种程度上说,曝光的确可以使醉驾者得到震撼,甚至良心受到谴责,以后不敢冉有类似行为,但是这种方式真的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真的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起到合适的警示作用吗?这种“警示”反映了处罚中的简单思维:只要加重处罚的力度,被执法者就会洗心革面,

  • 标签: 执法者 曝光 心理 加重处罚 社会效果 警示作用
  • 简介: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因地下存在文物、古遗址等特殊情况被政府责令停止施工,从而导致商品房迟延,甚至无法交付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现实中,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普遍认为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可是,就有这么一个较真的购房者,违背常理,认准此类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与房屋开发商打了一场官司。

  • 标签: 不可抗力 政府行为 房屋开发商 开发过程 违背常理 商品房
  • 简介:去年,刚刚走出校门的我用两个月的时间打赢了司法考试这场战争。得知成绩的那一刻,泪水夺眶而出,那感觉已经不是喜悦,而是历尽千难万险后精疲力竭的解脱。比起那许许多多艰苦劳作却花开无果的人们,无疑,我是幸运的。但幸运光顾的是那些有准备的人。丰收前曾洒下多少汗水,只有我知道;个中的酸甜苦辣,

  • 标签: 司法考试 成功 动力 信念 坚持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吸收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涉及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刑法理论中,对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的认定中,存在诸多混乱之处。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于家的盗窃枪支的行为和私藏枪支的行为,有的主张成立吸收犯,有的主张成立牵连犯,更有甚者,有的教科书既把"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为说明牵连犯的例证,同时却把其作为吸收犯成立的例证。与此相似,实践中往往对于盗窃行为人本人的窝赃、销赃行为不予处理,对此国内刑法教科书一般将其解释为该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经常被提及,有学者将其与继续犯、集合犯并列,归入罪数理论中的"本来一罪"范畴,并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的

  • 标签: 牵连犯 法益 罪数 刑法教科书 伪造货币 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