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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 标签: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 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行为无效
  • 简介:由于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审判对侦查卷宗过度依赖,而产生了"先定后审""先判后审"的现象;司法裁判行政化对司法原则及功能的破坏,而产生了"陪而不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上述问题深刻制约着"审判中心主义"的良好诉讼制度格局的形成。有必要从司法实务层面,对制约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形成的原因加以探究,以期开拓理论视野。

  • 标签: 侦查中心主义 司法裁判权 司法行政化
  • 简介:家庭是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和谐,首先家庭内部必须要和谐。家庭好比一个健康人的肢体一样需要由无数的健康细胞组成,家庭暴力则是病菌破坏细胞。在西方国家平均每6秒至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家庭暴力看似是家庭成员血缘关系之间的家务事问题,但却具有很大的“杀伤力”。它不仅是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而且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局,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的、不协调的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破坏力,阻碍社会发展的进程,对此,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认识并在一定范围和领域进行了探讨与研究,但从总体情况上看,目前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知程度不够、研究及其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所采取的防止对策和措施不力。所以对家庭暴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因为反对家庭暴力是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的新课题。

  • 标签: 家庭暴力 成因分析 预防对策
  • 简介:学界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多集中于犯罪学上犯罪防控策略层面,而在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对此却予以隔离,其背后存在深层缘由。但是,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集体表达,应关注犯罪原因在刑法学中的理论价值,避免对犯罪原因的区隔。犯罪原因不应被遮蔽,当前刑法教义学研究应融通原因与责任、刑罚之间的"鸿沟",为司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刑法》第63条2款可视为量刑中犯罪原因考量的法律依据,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犯罪原因的刑法教义学价值,同时以人身危险性定格刑罚裁量的依据,达至基于特殊预防的刑罚个别化。

  • 标签: 犯罪原因 责任主义 刑事政策 量刑依据 量刑个别化
  • 简介:章程具有内生性特质。这一特质决定了章程功能的发挥必须依赖大学内部共同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外界环境对这种价值观的认同,也决定了通过外部嵌入的方式难以推动章程的制度创新。从效力层级而言,章程的功能和内容应当受到框架性制度的制约,这种制约决定了章程在现代大学制度建构中作用的局限性。特质与局限性决定了当前大学章程建设的意义在于以章程建设为契机,培育、引导大学制度内生因素的成长、发育,通过章程建设发挥制度创生作用,进而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框架性制度改革。

  • 标签: 章程 内生性 制度环境
  • 简介: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是当前面临的难题,具体而言,当前分权的财政体制及发展主义意识形态共同导致了地方在立法政策上更多地向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经济领域倾斜,而忽视了对社会整体利益、公正的价值目标及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关注;同时,在权力问责机制方面,纵向问责机制和横向问责机的不健全,又为地方立法的本地化倾向留下了制度空间;最后,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长久存在的竞争关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立法蜕变为一种片面维护本地利益的工具。由此,财政体制的法治化建设和权力问责机制的深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举措。

  • 标签: 地方立法 利益本位 分权的财政体制 权力问责机制 权力博弈
  • 简介:目前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虽取得了突出进展,但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管理、家庭教育、亚文化影响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治。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行为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特有规律,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应立足于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体各自优势,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社会治理体系。

  • 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治理 家庭系统 亚文化
  • 简介:罗马法规定,通过让渡来继承获得所有权需要正当原因。现有的许多见解认为,要想保证所有权能够正常转移,就必须要具备两重要件——正当原因和占有转移,这很有可能是因为使用现代的占有概念从而得出的结果。为了能够准确地理解当时'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就必须要理解正当原因的本质,为此,自然首先要准备理解当时关于'占有'的概念。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对占有这一概念及其本质做出一个体系性的解释,而且占有概念还被广泛地使用。首先以当时关于占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为中心,将占有分为外表上的占有以及市民法上的占有,对它们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然后进一步考察'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必然要件——正当原因与占有的关系。

  • 标签: 外表上的占有 市民法上的占有 所有权变动 让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