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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个结果
  • 简介:传统民间借贷,出借方和借贷方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借钱给别人,需要注意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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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思维具有营养作用?许多人大惑不解。失误的教育使人只懂得思维属意识形态,是非物质的,其实不然,思维活动既然可以用生物电记录仪器将其录下保存,可见它是物质的东西。只是各人的思维方式不同,记录下来的思维活动犹如天书,迄今尚未找到破译的密码,这好比一个小学生的认知水平是无法去解歌德巴赫猜想这样的数学难题的。思维是大脑物质的第二属性,是物质和反物质的相互作用的表现形式。各式各样的思维方式均是以生物物理和生物化学为基础构筑起来高楼大厦,是科学尚未发掘的巨大宝库。

  • 标签: 思维活动 歌德巴赫猜想 认知水平 小学生 思维方式 教育
  • 简介:1998年10月14日,湖北某大型化工集团公司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的两名同志赶到湖北省公证处,提出不可抗力公证申请。有关该申请的基本情况是:日本某株式会社驻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日本会社)于1998年初分别与化工公司及斯里兰卡某公司(以下简称斯国公司)签订转口贸易合同,由化工公司向斯国公司供应价值77万美元的5000吨重钙,交货日期为1998年9月15日,交货地点为江苏连云港,但由于我国今年长江中下游地区在6月底至9月初暴发特大洪涝灾害,作为化工公司原料供应及产品外运主要途径的铁路运输受到严重影响,化工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不及时,产品也不能按期运至目的地,依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将遭拒收,

  • 标签: 化工公司 不可抗力事件 铁路运输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公证机关 经济合同法
  • 简介: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面对审讯压力.出于逃避法律惩罚、维护“攻守同盟”、打乱审讯部署、拖延时间、绝望等不同的心理活动。会做出超乎常规的行为举动,因此,办案安全一直是侦查过程中始终应该绷紧的一根弦。为切实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安全进行,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从线索评估、初查到抓捕和审讯嫌疑人、再到审讯室的装修布置,规定了许多细致的安全防范措施,力争把安全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

  • 标签: 安全防范工作 办案工作 犯罪嫌疑人 餐具 安全防范措施 侦查过程
  • 简介:10月,我采访“死磕派”代表杨学林律师,文章《死磕派不是瞎胡闹》作为封面《事件律师》的其中一篇,发表在本刊10月号上。未料想,这篇仅5000余字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不小的反响。仅在本刊新浪微博上,阅读量就以万计,转载近300,杨律师也在自己的微博和博客上转载此文,转载量过千,其中不乏“法律大V”陈光武等人的再转载。文章以裂变的形式传播开来,数量巨大难以统计。

  • 标签: 采访对象 转载量 律师 文章 阅读量
  • 简介:不能犯的不可罚性主要是围绕着危险的判断展开的,包括对危险概念的理解以及危险性的判定。危险有无是纯客观判断,但事实危险向刑法危险的转换属于规范判断。在判断的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以及统一性方面,科学法则标准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保证判断的客观性、妥善处理认识错误以及共犯从属性等方面,“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标准也有独到可取之处;危险的“结果性”以及特殊判断构造,决定了危险的判断时点只能采取“裁判时”标准。在具体判断路径上,应采用修正的假定事实标准,且该标准同时适用于方法不能和客体不能,不允许通过行为时点代替客体进行假定性置换,也无须并用“对被害法益的现实危险的不具备”来说明客体不能成立不能犯。

  • 标签: 不能犯 未遂犯 危险 修正的客观危险说 假定事实
  • 简介:未遂教唆要求被教唆者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不能犯不可能产生这种危险,所以必须把不能犯排除出未遂教唆的对象范围,否则徒增理论上的繁琐。与此同时,应采用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不能犯进行排除。未遂教唆的教唆者在主观上不具有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也不具有对结果的意欲,所以不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使被教唆者的行为终于未遂的内在根据和外在根据,能够有效地支配结果的不发生。不可罚说能够对被教唆者的行为进行妥当处理;缓解教唆者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未遂教唆的错误场合,不可罚说能贯彻其立场,并同时兼顾责任主义的要求。陷害教唆不属于未遂教唆的形态之一,两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陷害教唆的教唆者对构成要件结果的不认识没有客观依据,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具有可罚性。认定陷害教唆可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未遂教唆 陷害教唆 不能犯 可罚说 不可罚说
  • 简介:我想我真的老了,于是,我开始喜欢翻看那些儿时不愿、不忍释手的小人书,然后会在静静的夜里微微地笑。小人书,小人书,那是给小小人儿看的书呢!多么贴切的名字,多少快乐的时光。

  • 标签: 风雨 小人书
  • 简介:专家意见往往以推断、判定、作结论的形式被运用于审判中,其目的在于解决某些具有特殊难度、不能为普通人所正确判断的专业性事实问题,它不同于普通证人证言,不同于鉴定结论,而具有独立证据类别的特征。

  • 标签: 证据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审判 专家意见 推断
  • 简介:<正>未遂教唆,或称未遂的教唆,指的是教唆者从一开始就以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终于未遂的意思而进行教唆的情形。学界对未遂教唆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关于未遂教唆的核心内涵,已经取得一致的共识,即教唆者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主观上却是反对被教唆者的行为既遂的意思。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缺乏既遂意思,所以有别于"教唆未遂"。教唆者以追求结果发生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没有着手犯罪实行或者着手实行后又有效中止的属于教唆未遂。至于教唆未遂究竟包括哪些情形,在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的视野里有所不同,尽管如此,教唆未遂存在的只是处罚范围上的争论,至于教唆未遂本身的可罚性,却没有异议。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主观上没有使被教唆者完成犯罪的意思,换言之,教唆者对于被教唆者的行为持肯定态度,但对于行为的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对结果的否定态度存在合理的根据。由此一来,是否仍然可以认为教唆者存在教唆犯的故意,这既是关涉教唆故意范围的问题,同时也是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罚性的关键。所以,学者们一般认为"这

  • 标签: 未遂教唆 实行行为 可罚性 不能犯 客观危险说 法益侵害
  • 简介:因家庭矛盾,为发泄心中不满,27岁的后妈蔡某在2010年至2011年间,先后以掐捏、踢踹、擀面杖殴打、开水烫等方式对待继女小宁(化名),致其多次受伤治疗,经鉴定重伤偏轻。2013年6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某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万余元。

  • 标签: 家庭矛盾 儿童虐待 伤害 北京市朝阳区 2010年 一审判决
  • 简介:日前,某市正式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从某种程度上说,曝光的确可以使醉驾者得到震撼,甚至良心受到谴责,以后不敢冉有类似行为,但是这种方式真的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真的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起到合适的警示作用吗?这种“警示”反映了处罚中的简单思维:只要加重处罚的力度,被执法者就会洗心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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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因地下存在文物、古遗址等特殊情况被政府责令停止施工,从而导致商品房迟延,甚至无法交付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现实中,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普遍认为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可是,就有这么一个较真的购房者,违背常理,认准此类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与房屋开发商打了一场官司。

  • 标签: 不可抗力 政府行为 房屋开发商 开发过程 违背常理 商品房
  • 简介:去年,刚刚走出校门的我用两个月的时间打赢了司法考试这场战争。得知成绩的那一刻,泪水夺眶而出,那感觉已经不是喜悦,而是历尽千难万险后精疲力竭的解脱。比起那许许多多艰苦劳作却花开无果的人们,无疑,我是幸运的。但幸运光顾的是那些有准备的人。丰收前曾洒下多少汗水,只有我知道;个中的酸甜苦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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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代表某电梯公司与某市峰威集团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和销售合同的约定.此部电梯应当由某电梯公司进行安装。2011年12月7日李某某以个人名义与个体安装队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签订了安装合同.合同上没有对安全防护责任进行约定,只是明确了由李某某方提供良好的现场环境和配套使用件,由周某某自带工具进行安装。2011年12月7日,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前提下,周某某带领李某柱、王楠楠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同时,周某某将三人的临时宿舍设在施工工地的一个毛坯间里。2012年12月31日晚.周某某与两名工人酒后回到施工现场并再次饮酒.王楠楠在去上厕所时不慎由电梯口跌落至电梯井底.当场死亡。一、案件分歧本案中,王楠楠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应否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李某某、周某某两人的刑事责任。对此,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原因是被害人自己酒后失足,且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为工程负责人,应当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而李某某作为某电梯公司的销售经理,不负责安装只是代为签订了安装合同,不是主要负责人,不构成此罪。理由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本案的证据间存在矛盾,按照李某某的辩解,其与峰威集团以及周某某签订合同均是在某电梯公司总经理徐某的授意下代表公司完成的,虽然与周某某的合同上没有公司印章,

  • 标签: 行业法规 犯罪认定 意外事故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犯罪嫌疑人 安全防护设施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吸收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涉及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刑法理论中,对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的认定中,存在诸多混乱之处。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于家的盗窃枪支的行为和私藏枪支的行为,有的主张成立吸收犯,有的主张成立牵连犯,更有甚者,有的教科书既把"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为说明牵连犯的例证,同时却把其作为吸收犯成立的例证。与此相似,实践中往往对于盗窃行为人本人的窝赃、销赃行为不予处理,对此国内刑法教科书一般将其解释为该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经常被提及,有学者将其与继续犯、集合犯并列,归入罪数理论中的"本来一罪"范畴,并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的

  • 标签: 牵连犯 法益 罪数 刑法教科书 伪造货币 犯罪构成要件
  • 简介: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近年来一些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对一审判决不服,却不上诉,而是等到一审判决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一些案件当事人认为,上诉需要交纳诉讼费,而申诉或申请...

  • 标签: 当事人 放弃上诉权 申请再审 合法权益 再审案件 案件当事人
  • 简介:在社会制度相对完善的今天,具有补偿性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已经没有太大的适用必要性;在危险社会中,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社会成本太高。在价值取向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把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违背了避重就轻的刑法立场。在规范学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无视意志自由理论,与处罚胁从犯的刑法立场相矛盾。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要实现的合理目标,可以通过扩张心理责任论的内容、合理解释犯罪构成等途径实现。

  • 标签: 期待可能性 个人主义 意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