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美国探亲期间,适逢赫赫有名的耶鲁大学第三百届学生毕业典礼将到,新闻媒体做了大量报道,号召学生家长参加。我想参加,无奈不是本届毕业生学生家长。可是巧得很,我的邻居、江西南昌赴美探亲的聂先生的女儿是应届毕业生,他是专门来参加女儿毕业典礼的。他对我说,你要是愿意,我们一起去,要是有人盘问,你就说是我女儿的舅舅。我说这样行吗?前第一夫人、现参议员希拉里,现任总统布什,都要参加,保安一定非常严格,怎么会让不是学生家长的人参加呢。他说,我应邀去参加,可学校也没有给我发任何证件,我估计进场时一定会严格检查,不准带任何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的东西,就可以了;再说,我们又不能和那些要人近距离接触,现场一定有很多保安人员,他们的安全不会有任何问题,当局会给愿意参加的人开绿灯的。我将信将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做好参加的准备。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简介:在强奸型的强迫卖淫罪中,要区分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罚原则,即如果强迫卖淫者为了迫使被强迫者从事卖淫活动而强行奸淫被强迫者,该行为属于强迫卖淫中的手段行为,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即可。但如果强迫卖淫者单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强行与被强迫者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并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强迫卖淫罪应该认定为结果犯,如果强奸后迫使卖淫,但被害人没有卖淫,应该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未遂,在适用强迫卖淫罪加重构成的同时,适用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嫖客在明知到被害人是被强迫卖淫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而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强迫卖淫者既触犯了强迫卖淫罪,又触犯了强奸罪,构成想象竞合,按照重罪处罚,即按照强迫卖淫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