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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犯罪古典学派(俗称“旧派”)与犯罪实证学派(俗称“新派”)的基本分歧之一是:前者认为犯罪是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强调犯罪人的道义责任;后者则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决定论,强调人的“社会责任”。贝卡里,这位公认的“犯罪古典学派的始祖”因而被人当然地视为自由意志论者和报应刑论者。美国近年来出现的

  • 标签: 自由意志论 贝卡里亚 社会责任 道义责任 刑法思想 决定论
  • 简介:<正>切萨雷·贝卡里(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1764年因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而闻名于世。在该书里,贝氏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的刑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思想,从而为资产阶级刑法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被资产阶级学者誉为"刑法之父"。废除死刑的思想,就是贝氏在该书里第一次提出并论述的,对后世产生了并且仍在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本文仅就贝卡里关于死刑的思想作一介评。

  • 标签: 贝卡里亚 废除死刑 死刑存废 适用死刑 刑罚权 犯罪人
  • 简介:澳大利的证券立法与管理杨坚争如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澳大利有着广大的能容纳各类证券的公开市场。所筹集的资本中,大约有97%为上市公司所拥有。大部分证券(特别是股票)都在交易所有报价。但也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主要是外国公司的附属公司,其证...

  • 标签: 澳大利亚 证券立法 公司法 证券交易所 证券行业 公司证券
  • 简介:澳大利法学教育经过150余年的发展,已经与美国和英国的地位相近,澳大利法学教育具有灵活、国际化和多元化的特点,重视实践教学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中国法学教育可以考虑借鉴澳大利法学教育的若干经验。

  • 标签: 澳大利亚 法学教育 启示 中国
  • 简介: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成立十周年暨98年会于10月12日至17日在杭州召开,会议就十年来经济法学理论发展的回顾,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市场经济的法律对策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交流,在此基础上评选了优秀论文和教材、著作。我院法律系谭玲副教授参加了会议,夏蔚、谭玲副教授合写的论文《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其诉讼》获优秀论文等奖,我院法律系张杰林教授主编的教材《实用经济法》获优秀教材三等奖。大会还进行了第三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张杰林教授当选为第三届理事会理事,谭玲副教授当选为副秘书长。

  • 标签: 第三届理事会 经济法学 法律对策 侵权责任 调整对象 优秀论文
  • 简介:古典刑事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建立的罪刑法定主义、一般预防、罪刑相适应、废除死刑思想对刑事法律思想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深刻影响着其后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并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 标签: 贝卡利亚 刑法思想 死刑观
  • 简介:<正>贝卡里(C.B.Beccaria)是在十八世纪后半期才成为取得胜利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先驱的启蒙思想家之一。因此,同其他许多启蒙学者一样,他在社会思想方面,也是采取卢梭的社会契约说的。他的刑法思想完全是从社会契约说引伸出来的。他认为刑罚权毕竟是以各个人在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而形成社会时所互相委托的各个人的自由的一部分的总和为根据而产生的。从这点出发,他确立了这样一个刑罚理论的基本原

  • 标签: 罪刑法定主义 贝卡里亚 历史意义 十八世纪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刑罚理论
  • 简介:<正>一由司法部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刊物《法制建设》,是一个内容丰富,栏目多样的期刊,设有“法学论坛”、“经验交流”,“调查研究”、“公证律师”、“劳改劳教”、“人民调解”,“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法律基本知识讲座”、“港台之窗”、“动态信息见闻”、“法律顾问”等专栏,并发表有关法制建设的文艺作品。

  • 标签: 法制建设 内容丰富 案例分析 人民调解 调查研究 法律顾问
  • 简介:<正>根据澳大利霍林顿悉尼律师事务所1989年9月8日提供的最新资料,澳大利新南威尔士《1989年环境危害和罚款法案》(以下简称1989年法案)按计划应于今年9月在新南威尔士州预算年会上通过。该法案旨在对其他环境保护法进行补充,其主要特点是对公司法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处以实质性罚款以及授予法院冻结财产的权力。1989年法案新规定了两种危害环境的行为,任何个人未经法律许可,随意或疏忽处置或企图处置废弃物,以致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即构成"非法处置废弃物罪"。帮助或唆使他人

  • 标签: 澳大利亚 新南威尔士 法案 危害环境 公司法人 废弃物
  • 简介:刑罚宽和化是刑法廉抑性的重要表现,现代社会刑法中的刑罚应该是一种宽和的刑罚,这在刑法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并成为现代刑法法制的重要标志之一,刑罚宽和化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之精义,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 标签: 刑罚 宽和法 刑法 犯罪预防 死刑
  • 简介: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一直是学界争论得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本文认为保证期间除诉期间,同时,本文认为有效的保证期间应有确定的始期与终期,应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段时期及不能长于诉讼时效。

  • 标签: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诉讼法
  • 简介:<正>澳大利法学界将澳自七十年代以来制定的一系列调整现代行政关系,反映现代行政权力行使民主化、科学化趋势的法律及在实施中形成的相应法律机制称为“新行政法”(Newad-ministraivelaw)。“新行政法”的主要代表性法律有:1975年行政上诉裁判所法(AATA)、1976年督察专员法(OA)、1977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ADA)、1982年情报自由法(FIA)以及1988年隐私权法(PA)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澳建立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的旧行政法

  • 标签: 澳大利亚 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裁判所 行政决定 公众参与 公共行政理论
  • 简介:澳大利政府深感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加之不断复杂化、具有隐蔽性的金融工具在直接投资领域中广泛运用,原有的法律难于实现对这些新投资工具的统一规制。澳大利自2008年以来围绕以上问题,两次大规模修订其1975年《澳大利外国收购与接管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并且频繁出台外资政策,这些举措澄清了国家安全的考察因素,完善了对政府及相关投资实体的规定,将新的投资工具纳入到法律规制当中,从诸多方面提高了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增强了国家安全审查力度。这些新发展,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以2011年初颁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为中心建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启示。

  • 标签: 国家安全审查 《澳大利亚外国收购与接管法》 政府投资者
  • 简介:现有监护属性学说多立足于语义分析学,故片面性彰显无遗。准确定位监护属性,应以相对稳定之法律关系为依托,透过具体制度构成予以全面考察,厘清类型差异视野下监护所具有之不同特质。整体层面考究,于内部法律关系,监护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履行之义务;干外部法律关系,监护则系监护人对抗被监护人以外其他一切第三人之绝对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之立法设计堪称允当,与监护基于内外法律关系划分之元属性定位亦相契合。

  • 标签: 监护 属性 权利 义务 职责
  • 简介:<正>一般而言,基本的法律文献体现为极其丰富的法律案件汇编,尽管这种汇编最缺乏艺术性。几百本汇编被出版印刷。日积月累,年复一年,越来越多的汇编问世。到1900年,法律汇编已是如此卷帙浩繁,以至于古巴比伦的犹太圣经或中世纪的圣经与之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了。可以肯定地说,人们无法从他们所收集的材料之中,得到一个完全或全面的美国生活图景。但是它们还是涉及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每个州至

  • 标签: 法律研究 法律文献 法官 汇编 案例 律师
  • 简介:内容提要:塞门事件引起的性别法律问题主要是阴阳人是否有权平等参与体育活动、如何保证其公平竞争等问题。本文从国际人权法、宪法和反歧视法等不同层面论证阴阳人平等参与体育运动的合法性,通过总结“竞争优势”的认定方法和性别检测结果的运用规则来保障公平竞争,主张围绕“平等、反歧视和公平竞争”的体育法基本原则,结合现有法律体系中的规则和程序,以形成对性别少数人(阴阳人)多层次、多维度的有效保障。

  • 标签: 塞门亚 性别检测 竞争优势 公平竞争 参赛资格
  • 简介: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取决于审法院的审理方式。审法院在自行改判时应该遵守审级原则、诉审分离原则、开庭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不符,审法院自行改判遵守的原则有的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符,有的存在适用上的问题。我国应该对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审法院自行改判应该遵守的原则进行改革。

  • 标签: 自行改判 发回重审 审理方式
  • 简介:刑事审审理报告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常用的法律文书。其功能在于制作人即案件承办人向会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作为书面依据,所以它是承办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优质高效地制作审审理报告是人民法院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但如何制作审审理报告却未见有专门论及,各类教科书中也未提及。司法实践中缺乏权威的模式可供参照。现行模式是否科学?有无必要改进?如何改进?本文将就此作一探讨。现状审理报告是伴随着审判委员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一种法律文书。现在一般称为“审理报告”或“审结报告”。其模式也由原先的百花齐放,发展到今日的相对规范化。以准确,如实、全面反映案件情况为其宗旨,同时也提出案件处理意

  • 标签: 审理报告 辩护意见 刑事二审 被告人 上诉理由 上诉权
  • 简介:<正>一康德成为自然法学派的反动而起的,是德国玄学派的法理学,其最大的代表者,是康德与黑格尔。前章所述自然法学的派学说,都是一种主观的虚构,所谓“人类的自然状态”只是他们头脑中的空中楼阁,并不是历史的事实,也没有科学的根据。这种学说,只不过代表了当时急进的市民阶级政治的要求,指示了革命建国的一些方略。虽然法国革命,如实的实现了卢梭的理想,而其理论本身,是不能为那时学者所接受的。这是德国玄学派法理学所以代替自然法学而起的原因。德国玄学派的法理学,是十八世纪末叶到十九世纪初叶的德国市民阶级重性的反映,当时半封建的德国开始抬头的市民阶级,一面欢迎法国革命的理论,一面又害怕革命的巩怖

  • 标签: 法理学 市民阶级 十九世纪 法律 玄学派 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