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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我们办刊过程中常常收到读者大量的来函来电,既有褒扬也有批评一褒扬让我们看到了办刊中应坚持的个性,批评却让我们时时检视自己的不足,给我们前进以鞭策。法治在当代中国不可逆转,我们欣逢这样的盛世,我们编辑出版的刊物见证着民主法治的点点滴滴。一本刊物惟有读者的参与才会显示出它的社会功能,我们愿与广大读者携手,共创一个美好的法治社会。

  • 标签: 读者圆桌
  • 简介:任何一个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必须要有将这个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即仲裁协议(条款)。仲裁庭对一个合同争议作出裁决时,必须而且只能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条款)所明确指称的合同法律关系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仲裁协议(条款)所明确指称的“合同”二字——是指反映这个合同法律关系的书面我体(合同文本)?还是这个书面载体(合同文本)所反映的合同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

  • 标签: 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 合同文本 合同法律关系
  • 简介:讨论"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语词。八二宪法经常被认为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也部分地因为这样一个值得夸耀的缘由:宪法草案经过了一个最广泛、最深入、最持久的"讨论"过程。①在事实上,"讨论"已经成了中国不成文的宪法程序,而这个程序也是证明宪法本身的正当性或民主性的重要根据。

  • 标签: 中国语境 政治意涵 “讨论” 宪法草案 宪法程序 政治生活
  • 简介:<正>苏联第19次党的全体会议和去年召开的苏共中央全会决议,要求把建立法治国作为首要任务来抓。这意味着确立宪法的牢固保障,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加强对个人权益和自由的保护,将国家、党的机构、公共组织和劳动集体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而在现存法制受到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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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987年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在福特基金会的赞助下计划组织全球性比较宪政研究。这个计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宪政及其社会结构、动力资源和文化场进行跨学科、跨文化、跨政体,跨时代、多边性考察和分析,激励世界各地的学者和公民对宪政这个到目前为止仍然相当薄弱

  • 标签: 宪政 福特基金会 政制 跨文化 社会结构 跨学科
  • 简介:<正>由西南政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社会学研究》编辑部、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全国第二次法律社会学理论研讨会于1988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在重庆召开。会议依次围绕法律社会学基本理论、法律实效和法律文化三项论题进行了讨论。与会者联系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探讨了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功能,指出法律实施效果不佳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严峻问题,法律社会学研究则因其经验实证方法及注重实际操作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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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了积极响应和认真贯彻省委提出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2008年4月9日,省法学会召开机关干部“解放思想讨论会”。王骏会长参加了讨论会并在会上作了讲话,法学会全体干部参加了讨论会。讨论会上,大家发言踊跃,畅所欲言,结合法学会的工作实际畅谈了广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解放思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法学会的性质和任务。

  • 标签: 解放思想 机关干部 讨论会 法学会 会长
  • 简介:<正>1990年9月28日至30日,亚洲太平洋地区法律协会简称(亚太法协)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召开了亚太地区第二届劳动法国际讨论会。亚太法协于1966年8月在澳大利亚堪培拉成立,现拥有20个国家的50个法律组织的学术团体。1985年在堪培拉举行了第一届讨论会。1986年中国法学会被正式接纳为团体会员。自中国法学会入该协会以来,与亚太法协保持着经常的联系。这次,中国应“亚太法协”邀请,组团出席会议。代表团由关怀、吴炯、陈应革、纳殿海、张爱丽五位劳动法专家组成。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名誉干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为团长。临行前,劳动部部长、劳动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阮崇武、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剑明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王源德等领导同志会见了代表团成员,指出这次会议意义重大,与会时要多多了解别国情况和劳动立法经验,并要向外国朋友介绍我国做法,以增进亚太地区各国

  • 标签: 中国劳动法 亚太地区 国际讨论会 中国法学 就业机会均等 印度
  • 简介: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呈现高风险状态。在民众中确立新的共同价值观和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规则之治是风险控制与秩序重建的两个基点。能动司法的出现回应了转型时期风险控制、秩序重建的需要,因而获得高度的政治合法性。"能动"应有之意包括:通过裁判确立风险社会的法治信念,重建社会共享价值体系;通过始终如一的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治理模式向规则之治转型;完善民众参与司法机制,让司法成为第一块"公共领域"。能动司法应当建立在对司法的本质属性与时代使命的准确把握基础上,在政治功能与审判职能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和平衡。

  • 标签: 转型时期 社会风险 社会秩序 法治信念 能动司法
  • 简介:<正>1986年8月2日至6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在京联合召开了“经济体制改革与打击经济犯罪”学术讨论会。开幕式由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长周道鸾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长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朱剑明、北京市法学会会长陈守一等在会上讲了话。到会的还有王斐然、刘云峰、薛光华、余叔通、孙再雍等法学界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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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由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主持召开的全国青少年犯罪团伙专题学术讨论会,于4月22日至27日在贵阳市举行。来自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39个单位的50多位法学专家、学者和政法实际工作者参加了会议。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和贵州省公、检、法、司等单位的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

  • 标签: 少年犯罪团伙 学术讨论会 青少年犯罪研究 实际工作者 贵阳市 贵州省
  • 简介:作为一门高度实践性的学科,法学专业教师制定相应的教学模式或标准,提高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质量是巩固该学科特征的必要途径。在法学若干门主干课中,《中国法制史》相对而言比较缺乏实践性,是一门比较单纯的且具有史学特征的理论课。

  • 标签: 《中国法制史》 标准化研究 教学模式 案例 课程实践 学科特征
  • 简介:<正>余志安:(武汉汽轮发电机厂厂长)增强企业活力,首先就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简政放权与搞活企业的关系,使企业从政府机关的附属物转变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简政放权与搞活企业之间,存在着不简政就不能放权,不放权就不能搞活企业的因果制约关系。简政放权是搞活企业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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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国法学会于1989年12月12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血繁荣法学”理论讨论会,出席会议的专家、学者90多人,收到论文76篇,中国法学会的常务理事,各学科研究会的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的法学会负责同志也参加了会议。这次讨论会比较深入讨论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正本清源,繁荣法学这一主题,同时也讨论了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的法律问题。讨论比较热烈,气氛比较活跃。与会者认为,这次会议是有成效的。讨论中大家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法学发展的主流是好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同时也指出,近几年来日益泛滥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也波及到法学思想领域,在某些方面、某些问题上,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观点也有表现,有的还相当严

  • 标签: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法学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法学领域 讨论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简介:<正>首届全国科技法学和科技法制建设理论讨论会于1990年5月28日至30日在北京大学举行。这次讨论会是由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主持召开的。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同志、国家科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北京市科委等国家机关的负责同志,以及北大法律系、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科技法研究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西安交大技术经济法律研究中心、成都科技大学科技经济法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烟台大学法律系、宁波大学法律系、海南大学、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北京市专利科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4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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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989年12月26至28日,北京市关心青少年协会在市劳改局招待所召开第二届学术讨论会,黎光、刘延东、魏相如、柯岩、罗大华、赤光、姚望及各界知名人士等百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介绍了劳改劳教工作的“北京模式”,分析了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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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8年9月25日.广东省法学会在广东检察官培训中心召开了理论研究工作者大学习大讨论专题会议暨学科研究会建设会议。广东省法学会下设的十多个学科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以及其他理论骨干共100多人参加了会议。广东省法学会会长王骏出席会议并讲话.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占同作了学习动员部署。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葛洪义,

  • 标签: 专题会议 广东 法学会 工作者 华南理工大学 副会长
  • 简介:<正>经国务院批准和亚太法协决定,中国法学会将主办1995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亚太法协第14届大会。大会将以“法律在亚太经济走向21世纪中的作用”为主题,开展多项专题性讨论。预计出席会议的中外代表将达到1000—1500人,其中外国代表约800—1000人。

  • 标签: 劳动法 讨论会 中国法学 亚太经济 向21世纪 法律保护
  • 简介: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基本规范,其与因欺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间接代理、重大误解(双方错误)、游戏表示、信托行为具有重大区别。但是,其与《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和竞合。同时,被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所隐藏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也是(《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重点,需要认真分析讨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效力之认定及关于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颇值商榷。另外,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损害善意第三入的利益。

  • 标签: 虚假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信托 间接代理 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