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1年哈利·波特系列图书的版权引进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和在营销策略上的独到之处,一直为业界所津津乐道。时至今日,哈利·波特系列图书依然保持着强劲的生命力。尽管如此,在一次国际版权贸易经验交流会上,出版该书的出版社在介绍哈利·波特系列图书的版权引进和营销策划经验时,不无遗憾的提到,当“哈利·波特”的电影在中国各地影院全面热播时,那个戴着大黑框眼镜、手执魔杖、身穿披风的神奇男孩的形象,受到了观众,特别是小朋友们的喜爱。
简介:1999年正东唱片公司制作并在香港地区发行了《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OKMTVVCD光盘,在该光盘中,收录了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三首粤语歌曲的卡拉OKMTV。
简介:2011年民商法学博士生论坛贡献了大量的学术成果,亟待完善的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无疑可从中得到参照与借鉴
简介:10月19日,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举办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人员一致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简介:一、卡拉OK词曲作者的著作权问题卡拉OK使用费用应支付给谁?卡拉OK的词曲作者还是制片人?对此,人们的观点并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卡拉OK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简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然而,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却将此项权利予以删除,并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并人到修订草案的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中,其理由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建议借鉴日本、德国等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修改权纳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此,将长期争论的修改权存废问题正式提升到了立法的层面。
简介:近日,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法律政策执行副总裁来到中国向相关产业界以及政府部门等呼吁,中国立法应该为录音制作者增加“表演权”和“广播权”,以保护录音制作公司的投资,维持市场利益平衡。
简介: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中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人的权项里,增加了作为一项财产权的追续权(送审稿第十四条)。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条,似乎没有见到主管部门的公开详细解释或具体说明,倒是听到有关方面意见不一的纷纷议论。立法是很重大谨慎的事情,执行是很严肃实际的事情,所以事先要有周密的论证,将原则和依据解释明白,将涉及的和可能带来的问题考虑清楚。对引入这项权利,笔者目前既不反对也不支持。本文的目的,是就这个事情进行一番思考,提出一些问题,理出一个线索。在这个基础上,
简介:无救济则无权利,消法最大的保守就在于对其庞大的责任体系没有被适用而熟视无睹
简介: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修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修改。其中关于“7日退货”的规定被认为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简介: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的《修改草案》对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第七章"权利的保护"集中了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修改草案》有关归责原则的设计,并未构成一个整体,欠缺科学性。
简介:人们通常将著作人格权和作者的人格紧密结合在一起,任何对著作人格权的限制往往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在互联网时代,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二权分离”现象日益增多,在“二权分离”情况下,作者行使著作人格权时,须遵循诚信原则,服从服务于著作财产权的实现。同时,还需要考虑公益目的,遵守合同的约定,而不能恣意妄为。
简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6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将上述定义与WCT第8条以及WPPT第10条和第14条中“提供权”(makingavailableright)的概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名称上没有使用“提供权”,但实质内容与“提供权”是一样的。
简介:11月28日,由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全球创作者论坛”在北京举办。来自30多个国家的250多名创作者和业界专家出席论坛。
简介:全国首例“教案本官司”2月21日在南岸区法院开庭开审。
简介:
简介:中国制造其实并不是难在品牌及其建设上,实现产品标准化才是赢得消费者信赖的关键所在
简介:此行中国版权代表团由8人组成,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任团长,团员包括: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版权处索来军处长,法律处高思副处长,外事处邓玉华翻译,国务院法制办龚士友,全国人大法工委杨明伦处长,上海版局副局长楼荣敏和重庆市版权局马兴明处长。
简介:“妥善处理历史案件”——中央的态度和决心大大提振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但将其过度解读为“法外开恩”“大赦民企原罪”似乎为时过早,
从“哈利·波特”的遗憾谈起——论附属权的经营
因经营KTV歌厅而侵犯MTV作品著作权案
30位博士生武汉纵论农地制度改革
再次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京召开
卡拉OK词曲作者著作权问题研究——探讨卡拉OK词曲作者能否向经营者主张权利
论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
IFPI来华为录音制品呼吁表演权和广播权
追续权求解
消法“后悔权”遗憾
消法增加“后悔权”
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行为归责要件再辩
“二权分离”后著作人格权的行使规则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球创作者论坛”研讨二次获酬权、追续权
教案有没有著作权?
海关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
中式快餐经营忌要“柠檬”
谈意大利著作权集体管理
权保护不是“原罪”护身符
著作权司法出台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