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简介:<正>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要实现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革,我国企业家和宏观经济管理者首先必须完成认识观念上的飞跃,以端正决策思维和操作行为。一、实物观念到价值观念的飞跃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中型工业,几乎全为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认为是所有制内部的调拨,不承认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统治我们头脑的是实物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企业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平等地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不仅表现为社会化大生产,还表现为社会化大流通,甚至国
简介:保证一词有多种含义,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的保证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按民法理论理解,作为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对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人称为保证人;受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与受担保的主合同是一种从属关系。被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人为保证人的相对人,其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一般认为,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只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组成,不包括债务人。经济合同的保证属于民法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