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两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
简介: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时间较晚,从2003年SARS疫情发生以来到现在,只有五年多时间。虽然不少法律法规都作了专门的规定,并且在五月四川大地震中政府以其发布相关信息的迅速透明得到国内外的一致好评,但是总体来看目前还存在着一些法律制度以外的“软性”因素,制约着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在更广泛的层面从制度走向实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公布,2008年5月1日《条例》生效,但仍存在着信息公开滞后的问题。因此,要使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做到规范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现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简介:环境诉讼对于环境纠纷的最终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环境法领域,放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一个普遍趋势。随着我国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力度的加大,污染环境渠道的增多,社会变迁和利益;中突的加剧,环境纠纷层出不穷,传统的环境纠纷诉讼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逐渐力不从心。在我国现行诉讼法框架下,环境诉讼的原告作为诉讼的发动者,缺乏明晰界定,这使得环境诉讼往往因资格不合而启动不了。我国民众对于空气被污染、旅游景点被破坏等行为提起的环境诉讼,大多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被法院驳回,因此,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只有理性认识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障碍,才能找准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