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阶段北京高校的定位不能完全由学校来定,这里我要阐述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设置程序的规定,设置高校首先要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由审批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来进行审批。申请者在申报设置高校的时候应该提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学校章程,章程应当涉及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学校发展定位问题。审批机关对学校设置的审批也包括对章程的审核,章程的修改也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也就是说,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学校发展定位等重大问题和制度,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第二,办学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高校多数是政府举办的公办学校。在目前的办学体制下,高校发展必然要体现举办者的意志,公办高校的发展定位也当然要反映其举办者,也就是政府的意志。因此,在确定公办高校的发展定位过程中,政府作为举办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高校治理结构方面的原因。完全放任高校自己来定位可能也会有问题。我个人认为,我们公办普通高校的治理结构有行政化、准政府化现象(当然今后可能会发生一些改变,这也是我们推动的一个目标)。在这样一个治理结构下面,学校决策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学校的发展定位很难避免上规模、上层次、贪大、求全等脱离实际的追求。
简介:条件价值评估法中的受偿意愿法则是生态补偿机制中补偿标准核算的常用方法,调查闽江源流域农户受偿意愿结果表明:88.8%的农户非常关注周边生态环境的变化和闽江源的建设,环境保护行为和闽江源的建设影响农户的家庭收入,99%的农户希望能够得到生态补偿,其受偿意愿是434.7元/(亩.户),闽江源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为2165万元/亩。农户的受教育水平、家庭收入、家住位置、耕地面积和对生态环境的认识程度是影响受偿意愿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农户是否自愿参与环境保护的关键。实行现金补偿和基础建设、优惠政策、就业安排、培训等非现金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将更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