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m晚近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的讨论趋于热烈,但多是基于日本刑法理论并和说的思想展开论证.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刑法规范第43条将中止犯作为未遂罪的一种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而我国《刑法》第24条对中止犯的规定却有所不同,是以是否造成损害为界限,分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梳理以往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的学说基础之上,从我国刑法规范出发,可以分离中止犯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免除处罚的根据,最终形成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二元论立场:在中止犯造成损害时,对其减轻处罚的根据与违法、责任减少说具有亲和性;在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时,对其免除处罚的根据与刑罚目的理论具有亲和性,并以二元论立场为根据,进一步探讨对认定中止犯自动性认定的具体影响.
简介:复杂的外部环境以及后发企业的强大冲击力使得在位企业的竞争优势与行业地位受到挑战。单纯依靠维持性创新已不能帮助企业应对激烈的竞争环境。但在位企业的能力与环境更适应维持性创新的要求,所以开展破坏性创新将面临核心刚性、路径依赖和组织性的障碍。试探讨通过二元性组织解决在位企业平衡维持性创新与破坏性创新之间的矛盾:1.组织结构的二元性:在负责维持性创新的主流创新组织以外建立独立的破坏性创新组织;2.资源获取的二元性:当企业内部资源不足以支持破坏性创新的需要时,寻求外部的支持途径;3.激励机制的二元性:根据两种创新各自的特点以及不同的激励目标提供不同的激励方式;4.组织文化的二元性:保持两种创新组织文化的灵活的关系。
简介:在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过程中,当下习见的传统与现代二元对立或断裂的思维模式业已成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障碍。中国文化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解释可分为外部冲击说和内在理路说两种。相比较而言,基于具体历史情境下的问题意识,坚持从内在连续性和历史继承性角度来探寻中国文化的轨迹才是我们进入历史中的思想世界和观念变迁的主要路径。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