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现阶段的环境法学研究中,表现出一些以非法学方法研究环境法学问题的倾向,包括以国家政策或领导人讲话为基础阐释环境法律的“行政解释学”倾向,以成本一效益为唯一分析方法而排斥其他研究方法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以及在环境科学、生态学不断发展背景下,不同学科话语转换缺失的问题倾向。这影响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造成环境法学研究成果难以被法律实践所应用。环境法学是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部门,在研究目的及研究和应用方法上必然应当具备法学的特质。法学研究以实践为基础,主要解决价值判断问题,在方法上注重运用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根本特征的法律思维。因而研究环境法学应当遵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价值判断问题。
简介:环境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它所影响的社会群体利益消长,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关系”“第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不同类型利益的矛盾的不同主体阿以以正义、公平或合理等名义来主张自己的利益。“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学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正是相互矛盾的不同利益推动的结果。环境法象其它部门法一样,依据体现立法者意图并包含于法律规范中的利益评价标准来设置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从而赋予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的法律地位,这丰自己的价值了向和引导功能,对这种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过程的微观分析,正是环境法实施研究的重要部分和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