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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发展状况与我国现行法起初“不得强迫自证”被表述为“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公开出卖自己”、“任何人都不得强迫控告自己”,之后又以“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强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表达方式出现。此时它侧重针对于政府获取信息的不正当手段.意图在于禁止通过发誓、酷刑或威胁、利诱等其他强迫形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并仅被视为对于过分热心的执法人员的一种限制,

  • 标签: 自证其罪 保障 不正当手段 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 获取信息
  • 简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的权利,通过对“何谓强迫”、“强迫的主体与对象”、“强迫的客体”、“强迫所获供述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告知这一条款”等相关操作问题进行法解释分析,以期促进该条款的司法适用。侦查机关自行办案采取的暴力性强迫或严重威胁性强迫所获的供述应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排除,同时,为避免“不得强迫自证”条款的虚置,侦查机关与行政机关以联合办案为名,行侦查之实所获取的当事人自愿性陈述不得作为诉讼证据材料加以使用,如要使用,须重新制作,当然,这一过程中更不得强迫陈述。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司法适用
  • 简介:证人是否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在境外法治国家的立法中呈现三种不同的类型。相关国际公约正在逐渐认可证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我国应当明确承认证人享有此权利。由于证人与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不同,两者的不被强迫自证在行使条件、保障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为了平衡真实发现与保障证人不被强迫自证的关系,我国应当赋予证人有限的罪行豁免,严格限定豁免案件的适用范围,并完善证人作证的豁免程序。

  • 标签: 证人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作证豁免 如实作证义务
  •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不得强迫自证纳入到条文之中,但不能就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原则。本文基于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不同解释,结合国际通行准则,归纳了“不得强迫自证”存在三种内涵,以及本义内涵上的强迫自证原则与我国“如实供述”条款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并通过比较方法,提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原则在我国建立的相应配套制度和例外情形。

  • 标签: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如实供述 辩诉交易 自由心证
  •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不得强迫自证纳入条文之中,但不能就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原则。本文基于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不同解释,结合国际通行准则,归纳了"不得强迫自证"存在的三种内涵,以及本义内涵上的强迫自证原则与我国"如实供述"条款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并通过比较方法,提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原则在我国建立的相应配套制度和例外情形。

  • 标签: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如实供述 辩诉交易 自由心证
  • 简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不得强迫自证原则来自于联合国的规则,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引入,对于遏制我国存在的刑讯逼供这个顽症,避免冤假错案,充分保障人权,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新刑事诉讼法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刑讯逼供
  •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赋予了诉讼当事人拥有拒绝证实自身有罪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准确理解该规定的内容,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保护人权。

  • 标签: 强迫 自证其罪 理解 公诉
  • 简介:在此类犯罪中应该建立拒绝强迫自证原则的例外,(33) 因此笔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应成为拒绝强迫自证原则的例外,拒绝强迫自证原则也应在发展中前进

  • 标签: 强迫自证 拒绝强迫 罪原则
  • 简介:<正>引论反对强迫自证原则,既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之所在。是否确立该原则,以及是否建立了保障该原则得以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

  • 标签: 犯罪嫌疑人 自证其罪 被告人 沉默权 刑事诉讼法 强迫
  • 简介:欧洲国家在适用不强迫自证原则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做法,为了保障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具体从如下三点着手:其一,将此特权的适用领域拓展至行政法领域。其二,对秘侦措施中的隐秘探话进行必要的限制。其三,对刑事扣押对象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此项特权,但与之相关的立法存在冲突,有关的配套制度付之阙如,严重影响了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需要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予以完善。

  • 标签: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扣押 沉默权
  • 简介:最近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将“反对强迫自证”作为原则写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我们通过探析该原则的立法本意,进而分析在中国政治哲学基础的缺失,再结合相关制度以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观念,分析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困境。

  • 标签: 自我保护 沉默权 程序正义
  •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原则的同时,又保留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原有“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两者抵牾,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冲突。必须认真对待两者的冲突,顺应刑事诉讼自身发展的规律,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实现为导向,兼顾司法实践需求,降低法律自身的冲突,避免不被强迫自证这一法律原则落空,应提升法官的心证能力,去除对口供的路径依赖心理,实现从人证到物证侦查模式的转变,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降低非法获取口供的诱因,以实现对两者冲突的平衡。

  • 标签: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如实回答义务 冲突与平衡
  • 简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关于该条款究竟是否赋予了被追诉人沉默,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导致“不强迫自证”条款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运作前景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立法效果有待观察。在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不强迫自证”条款,关键是坚持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

  • 标签: 不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法律解释 如实陈述
  •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出修改: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并将该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对强迫交易的处罚不但是理论界,也是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强迫交易暴力威胁法定刑一、立法精神强迫交易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为打击强迫交易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1997新刑法典将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规定为强迫交易,既避免了以往对此类行为难以界定的情况,又弥补了投机倒把或流氓的缺陷,同时兼顾了刑法的稳定性与统一性。……

  • 标签: 交易罪 强迫交易
  • 简介:  二、如何认定强迫交易  (一)强迫交易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客观要件  强迫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 标签: 交易罪 刍议强迫 强迫交易
  • 简介:为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不得强迫自证”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认同。

  • 标签: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刑讯逼供 修正案 刑诉法 收集证据 严禁
  • 简介:规范意指被某种规范发出者用于调整社会的手段。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244条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强迫劳动,"强迫劳动"自然成为本条规范的事实构成。规范接收者(主要指司法人员)要想正确地适用本,就应当以规范发出者的目的为基点,结合国际社会对"强迫劳动"的规制,对我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从而有效打击有悖人权的强迫劳动行为。规范接收者还要关注新的实践,为完善强迫劳动的刑事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 标签: 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
  • 简介:强迫职工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

  • 标签: 强迫职工劳动罪 用人单位 限制人身自由 管理法规 情节严重 强迫劳动
  • 简介:强迫卖淫的保护法益不仅包含通说认为的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道德风尚,亦包含性的自我决定,本的核心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愿迫使其进行卖淫活动,亦即强迫行为中的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强制方法足以使被害人失去意思决定能力进而压制反抗。在本与强奸的辨析上,有偿与否并非区分标准,二者之间是部分包含的法条竞合关系。

  • 标签: 卖淫罪强奸罪 强奸罪关系 强迫卖淫罪